作者tromace (語已多,情未了。)
看板NCCU04_GID
標題遇到大陸同胞該怎麼辦?
時間Tue Apr 25 17:15:08 2006
無意中看到這篇十四年前的「操作手冊」,
看起來現在好像還適用的樣子(因為陸委會網站好像沒有比這更新的注意事項)
但裡面的用字遣詞似乎有點......連偽旗和偽國號都出現了....
僅供各位參考。
http://www.mac.gov.tw/big5/law/culture/cul7.htm
參加國際會議及活動人員遇有中共人員同時參加時應注意項
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外交部外(82)研設字第八二三二四六五七號函
一、基本原則 :
(1)堅守基本國策,把握政府嚴正立場,秉持不退讓、不迴避之原則積極參與。
(2)把握機會,儘量宣揚我政治民主、經濟自由、民生富裕、社會繁榮之進步事實,
各國及大陸參加人員對我之認同。
(3)維護我在國際組織、會議、活動中之權益與地位;防止中共取代、排除我會籍或
貶低我地位。
二、參加會議及活動時之因應原則與具體作法:
(1)我與中共均為會員者:應事先注意主辦單位對會籍、名稱及有關事宜之安排。於必
要時,應促請主辦單位依會章規定或平等原則對待,不得歧視或損害我方權益與地
位。倘發現主辦單位對我稱呼或有關安排有不當之處,應即交涉更正;倘交涉無效
,應發言闡明立場並請列入紀錄,再繼續積極參與,相機交涉以爭取權益。
(2)我為會員,會方另邀中共參加會議及活動:我應積極參加並敦促主辦單位不得懸掛
中共偽旗或標示中共偽國號,中共參加者之名牌僅可示明姓名及所屬機構;否則我
可採較強烈反應,如發表聲明抗議,惟防止中共影響或取代我權益與地位。另倘我
係以國家會員身分參加國際組織之會議或活動,更應審慎因應,防止中共對主辦單
位或會方施壓迫我更改名稱或取代、貶低我會籍與地位。
(3)中共為會員,會方另邀我參加之會方或主辦單位積極交涉懸掛我國旗及標示我國號
,或建議一律不掛旗或標示國號。另我宜積極爭取加入為會員。倘中共為「國家會
員」,我仍應在我權益不受損害之情形下,參加並設法爭取加入為國家會員。
(4)我與中共皆非會員之會議及活動:我應積極參與並使用我國旗與國號,倘發現會場
僅懸掛中共與國旗幟而未懸掛我國旗,或會議文件與名牌上標示中共偽國號而不標
示我國號,或以「臺灣」、「中國臺灣」等不當稱謂稱呼我國者,應全力交涉更正
。我亦宜積極爭取加入為會員或國家會員。
三、有關注意事項:
(1)參加會議及活動人員出國前除應先瞭解有無中共人員參加同一會議、活動及洽查瞭
解會方對我立場態度外,並應就所擬因應措施與主管機關及外交部(國際組織司)
切取聯繫,研商因應之道;抵達會議、活動地點後,應即與我駐當地館處保持聯繫
。參加會議及活動時宜密切注意我國名及會籍名稱事宜;若主辦單位對我有不利之
安排或不當稱呼,應交涉更正;倘與會人士在論文或報告、發言中對我有不當稱呼
時,亦應交涉更正,以維護我國家形象。
(2)與中共人員相遇時,我應泰然面對,倘對方主動與我寒暄,或有人攝影,我亦不必
規避,以免予人畏縮印象。中共人員倘藉口與主辦人合影留念,請我方人員合照時
,我亦宜坦然處之。
(3)遇有中共人員參加之宴會、酒會或其他社交活動時,在可能範圍內應事先設法瞭解
主辦人背景、立埸、目的及中共人員之身分背景。倘宴會排有座次,應注意其座次
安排,避免發生主從關係或中央與地方代表之印象。
(4)對中共人員可能之統戰言論應預作準備,以備適時掌握先機予以反制。
(5)我參加會議及活動人員倘被詢及與中共同時參加會議活動之看法時,可強調我為國
際社會之一員,吾人不反對會議活動主辦單位依會章規定邀請具備資格之任何圍體
或個人參加。
(6)中共人員如在會中提出與會議主題無關之問題,例如涉及我主權等問題時,應立即
要求發言,斥其利用國際會議活動進行統戰與政治宣傳,並指出中共無權對我目前
有效管轄地區(臺、澎、金、馬)內之一切活動提出主張或意見。
(7)會中中共人員如對我方人員發表之學術論文或演說提出政治性問題時,在程序上,
我應只對主席酌予答復而不直接對中共人員答復。
(8)參加有中共人員同時與會之會議及活動者,返國後應就會議、活動經過情形,所採
應對方法及可供政府及國人參考之問題、資料或建議,向主管機關及外交部提送報
告。
(9)我政府人員參加國際及活動遇有中共記者要求採訪時,可以大方之態度接受,惟發
言時應堅守國家利益、業務機密之原則,並於事先預作週全之準備,如我方係以團
體方式前往參加,應選定一人為發言人,以避免發言內容不一致。
(10)我政府人員不得擅自與中共機構、人員訂定任何形式之協議。
(11)我政府人員赴海外訪問時,不得拜會中共駐外機構及其外圍機構;拜會當地僑團
或參與當地僑團活動時宜先與駐當地館處磋商。
(12)上述有關注意事項係舉例性質,凡遇有疑慮時,參加會議及活動人員應根據基本
原則籌策應對,並儘可能與我駐當地地館處密切磋商,妥慎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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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審之於己,毀譽聽之於人,得失安之於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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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icoletzeng:我看到第一頁就笑了 04/25 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