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Rphantom:版主真用心阿,我看報紙都只看影劇,慚愧ꨠ 220.136.222.200 12/17
今天買聯合報來看的時候發現的
內容是有關於大法官第五八五號解釋的意見
有興趣的人可以看看
(字有亮者為報紙上的粗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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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X1/2406753.shtml
原文刊自 2004/12/16 聯合報A15版
紙老虎真調會 大法官再砍一刀
蘇永欽/政大法律系教授
大法官對真調會條例做出第五八五號解釋,實體上認定包括第八條及第十三條多項違憲,
應立即失效,若干條項則需要檢討修正。程序上肯定「為確保其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
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
而有異」,只是本案已經作成解釋,可以得到救濟,所以無須另作假處分。
老實說,大法官們會作成這樣的解釋,對了解其整體思想狀態的人來說,不能說太意外,
但多少抱有一點期待,還是免不了傷感。倒不是對事情本身會有多大的傷害,真調會在遭
到史無前例的「機關抵抗機關」之下,早已變成紙老虎,大法官這一擊,不會增加什麼傷
害。真正讓人不能釋懷的,還是這樣粗糙的論述,對於體制爭議到底能發生多少釐清的效
果,或者只是增加更多政治的想像,解釋還不如不解釋?
全部違憲部份的論述,都建立在「真調會應屬於協助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之特別委員會」的
前提上,因為是立法院所屬的特別機關,所以憲法在分權上對立法院與其他機關互動所設
的限制,都變成了真調會的限制,甚至在「屆期不連續」的原則下,把它的壽命自動縮短
到明年一月底。有趣的是,為了把真調會套進立法院的框框裡,好痛下殺手,還特別送給
立法院原來在第三二五號解釋已經否決掉的「立法調查權」。使得嚴格遵守大法官解釋,
自以為只有「文件調閱權」,才另定特別法設置「獨立機關」的立法院,好像大傻瓜一樣
,繞了一個大圈子。不論從立法院自己書面或在辯論庭上的陳述,都看不出來有否定第三
二五號解釋,自創調查權,然後為了協助調查權的行使,再另設一個委員會的意思。請問
還有誰比「媽媽」更知道孩子的「屬性」?奇怪的是,連真調會都不覺得自己是隸屬立法
院的特別委員會(可參其工作要點的自我定位),古人說「刀筆」最壞的刀工就是「羅織
」,我不記得大法官解釋有羅織到這種程度的任何先例!
羅織的方法真的很粗糙,就憑第二條有立法院各黨團推薦,第十七條立法院籌設,第十二
條向立法院報告,這幾個簡單的規定就搞定了。請問:同樣由立法院推薦的全國公民投票
審議委員會,難道也是立法院所屬機關?為什麼不看第二條第四項排除有立法委員兼任的
規定,以及當初訂定此條的立法意旨?為什麼不把重點放在第四條強調的「對全國人民負
責」?最扯的莫過於把這句話後面的「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硬解為「不受立法院
以外機關之指揮監督」之意,請全國教法律解釋方法的先生為我證明,這是不是大法官在
反覆使用「法律合憲解釋方法」迄今,僅見的一次「法律違憲解釋方法」?至於說向立法
院報告,大法官是不是漏看了它同時還要向監察院報告,難道真調會也是監察院所屬機關
?
五院以外另外為滿足人民追求真相的需求,而特設一臨時性委員會,這個委員會除了調查
事實,作成報告以外,沒有任何「決定」的權限,因此不能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
監察任何一院相提並論,連美國國會發明的各種獨立委員會都算不上。大法官只要還存有
過去體制解釋那麼一丁點的「功能論」,大概都不會說這樣一個只做事實調查,自己不作
任何決定的機關,也是執政當局一度誓言,要為許多歷史事件組成相同委員會,有更多史
官功能而無任何司法功能的機關(第十三條、十八條很清楚的顯示偵查權保留在借調辦事
的檢察官手上),已經到達違憲的程度。但就算大法官們真的一夕間都變成了嚴格「形式
論」信徒好了—憲法沒有規定的獨立機關都不可以設,那就直接用這個理由宣告違憲好了
,為什麼又要先編派為立法輔助機關,再痛下殺手。憲法解釋可以這樣的恣意,人民將何
所適從?
最有趣的,是大法官最後還是對聲請人提出的「急速處分」做了正面的回應,而且突然變
成了功能論者,在憲法和程序法都沒有規定大法官有此一程序權的情形下,宣告這是大法
官審判權的「核心」。我只想問,如果真的這麼核心的話,為什麼同一批大法官在僅僅前
三號解釋的程序,還不承認有這個核心?為什麼司法院自己提出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修正案,又忘了放進這個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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