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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裁判字號: 滬上字第110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上冊) 第 87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66 條 要  旨: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之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 約不成立,固為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所明定。但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 定之方式,有以保全其契約之證據為目的者,亦有為契約須待方式完成始 行成立之意思者,同條不過就當事人意思不明之情形設此推定而已,若當 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係以保全契約之證據為目的,非屬契約成 立之要件,其意思已明顯者,即無適用同條規定之餘地。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91 頁 -- http://www.wretch.cc/album/catastrophe 持續建構中... 歡迎留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9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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