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CCU04_LawHa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這是蘇永欽憲法課輔老師說的資料 大家看看吧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43 ------------------------------------------------------------------------------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 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 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 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 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 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 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 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 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 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 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 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 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 必要,乃屬當然。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 干預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對此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又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 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係指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均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 予以規定。查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並無任何限制役男出境之條款,且兵役法施行法第四 十五條僅授權行政院訂定徵兵規則,對性質上屬於限制人民遷徙自由之役男出境限制事項 ,並未設有任何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明文,更無行政院得委由內政部訂定辦法之 規定,是上開徵兵規則第十八條授權內政部所定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限制役男 出境之規定,雖基於防範役男藉故出境,逃避其應盡之服兵役義務,惟已構成對人民自由 權利之重大限制,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 效力。 -- 在愛與不愛間徘徊 http://www.wretch.cc/album/catastroph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愛人的懷抱 ※ 編輯: nobunaga4295 來自: 140.119.193.68 (01/03 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