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92 年 訴 字第 336 號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要旨: 原告與被告林○惠為夫妻,被告林○惠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七日凌晨因與
訴外人即被告李○蘭之母親李○○治共處一室,遭原告發現,二人惱羞成
怒,共同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腦震盪及全身多處嚴重瘀傷等傷害,經法
院民事判決被告林○惠應與李○○治就上開侵權行為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
十六萬七千二百九十二元,詎被告林○惠竟為規避上開損害賠償責任,而
與被告李○蘭成立虛偽買賣,將其所有坐落屏東市灰懴洵q一八二一之一二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七八六建號建物移轉登記予被告李○蘭,致損害原告
對被告林○惠之損害賠償債權,爰依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第二百四十二
條規定代位行使被告林○惠依民法第一百十三條回復原狀請求權及第七百
六十七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請求權,
請求被告李○蘭應塗銷系爭房地之移轉登記被告林○惠、李○蘭就系爭房
地所成立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既然無效,且被告林
○惠又因侵權行為而應對原告負十六萬七千二百九十二元之損害賠償責任
,則原告主張依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代位行使被告
林○惠依民法第一百十三條回復原狀請求權及第七百六十七條所有物返還
請求權,請求被告李○蘭應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參考法條:民法 第 87、113、184、242、767 條 (9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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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愛與不愛間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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