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92 年 訴 字第 177 號
裁判案由: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要旨: 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債務人怠
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
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四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吳○雲、吳○
禎及吳○飛、吳○禎間之買賣及贈與行為均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其買賣
及贈與關係均不存在,則其等基此買賣及贈與契約而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亦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故不動產所有權人仍為吳○雲、吳○飛,吳○雲
、吳○飛自得請求吳○禎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惟其怠於行使
此項權利,原告為保全其債權,自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以債權
人之地位,代位吳○雲、吳○飛行使此項權利。
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參考法條:民法 第 87、242 條 (9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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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愛與不愛間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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