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1/28 聯合報 http://udn.com
為解決民眾遭詐騙匯入歹徒帳戶的錢款無法提領,行政院金管會雖訂有辦法,但對象僅限
匯入是偽造帳戶,民眾匯入的若是人頭戶而非偽造怎麼辦?法界人士建議可針對提供帳戶
的人頭提起「不當得利」的民事告訴解困。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及地檢署檢察官表示,詐財集團要求民眾匯款到指定帳戶,這種帳戶大
抵可分為兩類,一是開戶者身分是遭歹徒偽造冒用,當事人完全不知情,一是詐財集團利
用收購的人頭開戶,兩種帳戶又以收購的人頭戶居多。
為解決遭詐財民眾匯入歹徒帳戶的錢款,被凍結無法提領問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雖已訂有辦法,請各金融機購協助發還,但對象僅限開戶者身分是遭歹徒偽造冒用的帳
戶,收購的人頭戶要解凍,仍必須尋司法程序解決。
高雄院檢人士一致認為,以「不當得利」對「人頭」提出民事告訴,是解決這類問題比較
可行且簡便的方法,因為被告很可能不會出庭,只要原告舉證充分,法官可以逕行一造判
決。
民眾提出「不當得利」告訴時,所應提具的證據自然是越多越好,例如匯款單據、報案紀
錄等,如果金融機構或治安單位願意出具證明,獲得返還的機會更高。
日前有被害人以「代位請求」的法律關係提出告訴,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郵局應將人頭帳戶
的款項交由被騙民眾代位受領。高雄地院民事庭長陳嘉惠認為,這種方式比較麻煩,因為
被告是金融機構,金融機構職員是否都願意出面,為被害人擔任責任,頗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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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愛與不愛間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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