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hnmkoi:筆記的格式有點亂,就稍微忍受一下吧! 140.119.142.54 10/22 22:11
※ [本文轉錄自 NCCU04_LawFl 看板]
作者: yhnmkoi () 看板: NCCU04_LawFl
標題: [公告] 吳瑾瑜老師物權上次中午補課內容
時間: Sat Oct 22 00:36:14 2005
如題,因為有位外系的同學跟老師反映希望能有摘要式的筆記PO版,但我不清楚這摘要的定義為何,故將敝人的筆記PO版作為參考,請不吝指教;另外,有人反映課輔時間不能來,希望能將說明的題目解法PO版,敝人的看法是,因為題目一定會放在影印部,課輔的內容若是純粹解題,敝人會盡力用PO版OR放影印部的方式;但是比較有效率的方式應該是直接找認識的同學印吧~尤其是當上課量很多的時候,我怕我會誤了大家的時間;P.S.我是負責和學姊聯絡的,有問題OR建議可以寄到我的信箱~
(吳瑾瑜老師物權10/18中午補課的課堂筆記)
p.s.上次上課提到的§948?的修正後規定是仿照德國,但在未施行之前,國內學者大多認為(以謝在全老師),現在既無設限,占有改定也會有善意受讓的結果
. (買賣)
EX:甲 乙 丙(善意) 丁(惡意)
(所有人) (竊賊) 交付(移占) 交付(移占)
1.無權處分:依§118?效力未定 丙為出賣自己之物
2.丙為惡意,且乙有權利外觀,乙丙 是有權處分,即使丁
有法律行為,丙也已受讓占有,可依 為惡意,仍然取得
801,948取得所有權 所有權
:Ans:一.乙丙之間(分債物權討論,自己寫答)
二.丙丁之間(同上)
三.甲丁之間:(一)兩年之內,甲得依第949條向丁請求回復所有權
丁對丙 權利瑕疵擔保§351(不適用)因為丁知情為惡意
丙對乙 不用對其負責
(二)兩年之後,丙終局確定受讓所有權,丁亦同終局確定取得所有權
甲對乙 侵權 § 184
不當得利 §179
不動產物權變動(不限所有權)
(1)基於法律行為而生之變動 §758+ §760
1.須為有權處分人所為
物權行為完成時必須具體處分權
甲
(所有人,債務人) 乙(他人) 丁(他他人)
讓與A地所有權
尚未辦妥登記時,
丙申請查封土地(使甲處分權受限)
丙(債權人)
→縱經辦畢登記,對丙不生效力查封效力拘束任何人,且不待登記即生效
乙不得主張土地法43,丙可訴請乙 丁亦不得主張土43, 丙可訴請乙
塗銷登記,回復實施查封時之登記 塗銷登記
狀態
2.要有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顯示在登記or書面中)
若主張無讓與合意,要負舉證責任
3.登記內容須和物權行為一致才生變動
甲 (A地)→有合意無登記(No) 乙
(B地)→有登記無合意(No)
(地政機關弄錯)
甲 A屋 乙 出賣人 土地 買受人
交付 (乙對甲是有權占有) 已辦移登交付 (所有人)
甲 A屋 丙 →買受人得
移登 (所有人) 依348?請求交付(15年
實務上認為不得以767請求交付
→乙對丙是無權占有,得請求 ,因為出賣人在未交付前繼續占有,
返還 難認為無權占有,不因已登記而
有異
166-1公證 348?請求辦理移登
出賣人 土地 買受人 73 契約無效
已交付未登記 但若已完成登記,仍為有效
15年已過,
出賣人不得依767請求返還,因為
買受人為有權占有
3.§760處分不含負擔行為
166-1 ?債權契約(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標的為不動產
“應”強制規定 (71,73)
? 合意+§758
(2) 非基於法律行為而生之變動 §759
不待登記即生效力,但要登記後才能處分
為避免生效太慢,不合社會需求
Ex:繼承(法有明文) ,強執.公用徵收(存在狀態明確,不須公示)
主張這些事實存在者負舉證責任
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之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不待登記)
(之前發的單張題目第2題)
Ans:一.丙接手續建前(甲乙之間)
動產(自行書寫判斷標準)
二.丙接手續建後(60~65完成)
原始建築人因出資原始取得所有權者為丙
三.拍賣無效
(拍賣之物為第三人所有者,拍賣無效)
<30年的判例>所有權人於執行終結之後得提起回復所有權之訴請求返還,原發管業證書(指權利證書)當然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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