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CCU04_PF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一、依據本校學則第十五條規定「各學系學士班學生第一至三學年每學期休息學分, 不得少於十二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學分,不 得多於二十五學分。」學生若因情況特殊,經系主任核可者,得於當學期超修。 超減修至多以六學分為限。 二、申請期限:學生應於欲加減修習學分之前一學期棄修截止日後提出申請,最遲應 於欲加減修習學分當學期選課加退選結束前完成並經系主任核准在案。 三、加修學分係指依學期第十五條每學期修習二十五學分上限,往上加修學分 ; 減修 學分則為同條文每學期規定之最低修習學分數向下減修學分。 四、學生申請加減修習學分一經核准,請自行於選課系統進行課程之加退選,學生不得 以申請核准之加減修習學分上下限為由,於「選課更正」至教務處辦理課程之加退 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46.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