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CCU05_AT-A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學弟妹們好 關於今天念默問的會計師法考題,我回家後想了想後,歸納出下列要點: 是不是事務所型態變成法人事務所後 會計師的責任就變少了? 其實不然,根據三十條第二項,屬名者有負責簽證的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要和 事務所連帶負責任,所以事務所(法人)會盡到監督、內控等品質管制,當有人因會計師及 事務所所出具的不實 查核報告受害時,受害人可以選擇要告誰就告誰,誰比較有錢就告 誰,也就是一方賠不出來,另一方需要負連帶負責,據此責任從條文上來看,是兩個一起 負擔,並不是事務所變成法人型態後會計師的責任就變少了。 所以,會計師三十條第二項的缺點,應該就是老師說的那個,也就是期中考原本的解答。 對此同學們還有疑義嗎? 助教 2008.4.2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90.36
NEMOMOMO:謝謝助教 了解了^^ 04/25 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