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EMOMOMO:謝謝助教 了解了^^ 04/25 14:54
學弟妹們好
關於今天念默問的會計師法考題,我回家後想了想後,歸納出下列要點:
是不是事務所型態變成法人事務所後 會計師的責任就變少了?
其實不然,根據三十條第二項,屬名者有負責簽證的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要和
事務所連帶負責任,所以事務所(法人)會盡到監督、內控等品質管制,當有人因會計師及
事務所所出具的不實 查核報告受害時,受害人可以選擇要告誰就告誰,誰比較有錢就告
誰,也就是一方賠不出來,另一方需要負連帶負責,據此責任從條文上來看,是兩個一起
負擔,並不是事務所變成法人型態後會計師的責任就變少了。
所以,會計師三十條第二項的缺點,應該就是老師說的那個,也就是期中考原本的解答。
對此同學們還有疑義嗎?
助教
200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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