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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適足率與風險管理 【經濟日報╱林劭杰】 2007.10.28 03:31 am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今年元月4日發布「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暨「銀行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正式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II)。 推動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並不只是為了要與國際接軌,讓國內與國際銀行有相同的競爭基 礎,更深層的意含其實是要銀行加強風險管理,以提升經營效能。 然而,許多人並不瞭解,Basel II既然是用來規範資本適足率的,怎麼會跟風險管理沾得 上邊呢?而且,如果銀行資本適足率不夠,在業務必須持續去推動的狀況下,法定資本需 求又不太可能下降,那就直接去發行新股、發次順位債券來充實資本即可,有必要去加強 風險管理嗎?本文先嘗試說明第一個問題,而第二個問題則留待下次再進一步說明。 基本上,銀行業是以存放款業務為主,主要利用放款賺取利息收入來獲利。其所涉及的最 大風險,就是放款戶違約的信用風險。因為在台灣,除了資產證券化,銀行放款沒有次級 市場,銀行一旦承作了一筆放款,通常就是希望借款戶不要倒帳,一直正常地收取利息和 本金。在這過程中,銀行能夠賺到的利息收入幾乎在撥款時就已決定,就算借款戶營運好 轉,也只是降低倒帳的機率而已,並不會讓銀行增加利息收入。因此,這種資產其實沒有 太大的增值潛力。可是,只要有借款戶往來異常、甚至倒帳,銀行就可能無法回收其本金 和利息,而會有損失發生。而隨著借款戶愈來愈多,這種信用損失的風險也可能愈來愈大 。在上方沒有什麼增值空間、向下又有很大的損失可能性之下,我們發現信用風險的損失 分配通常會是一個右偏的機率分配(如下圖)。 銀行一般是利用備抵呆帳(或損失準備)和合格資本來應付這種信用風險的可能損失。按 照風險管理的觀點,銀行應該以損失分配的期望值或平均數─也就是所謂的「預期損失 (EL)」─來計提損失準備,因為這是一般正常情況下的信用風險損失,用來計提損失準備 可以使銀行在訂價時就將風險納入考量。至於合格資本,則是用來因應銀行的「非預期損 失(UL)」。非預期損失是某個信心水準之下的最大可能損失,像Basel II就要求以99.9% 信心水準來計算法定資本需求。也就是說,如果銀行平均每年的信用風險損失是25億,但 在考量了借款戶及各業務的違約相關性之後,發現其放款在未來一年有99.9%的機率不會 損失超過60億,就表示在相同的業務狀況之下,1000年裡面就只有一年可能會出現超過60 億的損失。則該銀行應該為每年平均的25億損失計提損失準備;然後持有35億以上的資本 ,則明年銀行就只有千分之一的倒閉機率。 Basel II的觀點就是要銀行透過風險管理,確實瞭解其損失分配,妥適估計其預期損失及 非預期損失,並分別以損失準備及合格資本因應之。如果無法妥適估計其損失,則銀行不 應冒然擴充業務。如果所提列的損失準備超過預期損失,可以充做合格資本;反之,若損 失準備提列不足,則要以資本來支應。 就國內銀行的現況,對於損失分配的估計能力其實尚待加強。因為就連基本的預期損失估 計都有若干問題。首先,許多銀行都是根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 款呆帳處理辦法」區分五類資產,再針對其中四類不良授信資產(應予注意者、可望收回 者、收回困難者,及收回無望者)來計提法定備抵呆帳。然而,這個辦法只是在規範備抵 呆帳的最低法定水準,它通常低於銀行的預期損失,因為它對於目前列為正常、但未來可 能出問題之授信資產並沒有要求提列備抵呆帳。 其次,最佳的預期損失估計方法是,分別估計所有借款戶的違約機率(PD)、發生違約時可 能暴險額(EAD)以及無法回收的比例(即違約損失率,LGD),以三者的乘積做為預期損失。 然而,由於這些參數的估計需要銀行導入信用評等模型,因此目前只有極少數銀行有能力 依此方法估計部分業務的預期損失。 為解決此問題,主管機關建議銀行暫時使用一個簡單的替代方法:使用過去7~12年的每年 損失率平均值,乘以暴險金額來估計預期損失。只是,許多業者認為過去幾年有發生金融 風暴、卡債風暴這類特殊事件,再加上配合政府政策積極打銷呆帳,使得過去幾年的損失 率偏高,而質疑此一算法有高估預期損失之虞。其實,這樣的說法正反映其對於風險管理 認知之不足。 茲說明如下: 一、 如前述,信用風險的損失分配有右偏的傾向。在這種狀況下,授信人員依據其經驗 會經常一再看到的是「基本損失(Typical Loss, TL)」,但它並不是平均數,且因為沒有 考量到發生巨額損失的可能性(如金融風暴、卡債風暴),故會比預期損失還小。 二、右偏分配的特性就是平均數會大於中位數及最大可能發生的眾數,所以預期損失並不 像大家想像地那麼容易發生。舉例來說,若以過去10年的損失資料來看,正常的情況是會 有6、7年是實際損失率小於平均損失率的。所以,若以經驗來干預統計的估計過程,很容 易出現低估預期損失的情形。 三、信用風險管理是銀行本身的責任,政府只是利用政策加以引導而已。積極打銷呆帳、 維持低損失率和低逾放比是銀行負責任的表現。如果只認為那是在配合政策,正說明其沒 有風險管理的觀念,更應限制其業務發展,以免造成其對經濟社會的危害。 總之,在全球普遍實施Basel II之後,對於銀行風險管理能力愈發重視。銀行應努力提昇 ,加強預期損失以及違約機率、違約損失率等風險成分的估計衡量能力,以便確實掌控其 資產品質,厚植其獲利能力。 (作者是銀行局研究員,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 -- He: I am not good enough for you. She: But I a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91.28
spmonkey306:沒有圖,我也不知道圖在哪(有看的就知道我說啥) 10/28 23:11
spmonkey306:所以請自行想像XD 10/28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