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規範修正 授信保證人明定責任範圍
【經濟日報╱記者王慧馨/台北報導】 2007.11.03 03:00 am
公平會日前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
」修正草案,確立修正重點為規範金融業者徵取連帶保證人時的連帶責任範圍。
公平會表示,修正草案的重點在於金融業者辦理個人授信業務徵取連帶保證人的連帶責任
範圍,基本規範內容包括金融業者於締約時,應明確限定連帶保證責任範圍是基於主債務
人與金融業者間具體特定法律關係所生債務,或明定保證責任的最高限額。
此外,對未定期限的保證契約,應載明保證人得依民法第754條規定隨時終止保證責任的
意旨;金融業者在定型化借貸契約約定連帶保證約款時,應以粗體字或不同顏色的醒目方
式記載重要交易資訊,以保障連帶保證人權益。
公平會指出,現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發布至今,
金融業相關糾紛仍時有所聞,違法行為也不斷翻新,因此認為有檢視上述規範說明的必要
。
公平會在5月31日的委員會議上,曾決議將連帶保證人的責任範圍併入規範說明的修正內
容,因而在召開座談會廣納相關公會、業者及學者專家意見後,研擬上述修正草案,草案
也將透過網路或公聽會進一步收集各界意見,作為修正時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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