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CCU05_DIP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一不小心看到 覺得挺重要的 不過只是小小的分享罷了 不必太驚惶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904&txtgp=&groupkd=0 部落格引用他人音樂 觸犯著作權法〈解說:李清輝 律師〉 新聞:   近來部落格風盛行,部落格版主經常以文章搭配音樂,並供人點選, 許多版主甚至擷取他人的音樂,為文章增色,但學者專家認為,如果大量使用 且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將有可能觸犯著作權法。   有律師指出,部落格版主這種與網友分享其歌曲或文章檔案的行為, 已牽涉到著作權法的重製規定;而部落格版主放在網誌內的音樂,供不特定網友 點選聆聽,也構成著作權法上規定的「公開傳輸」行為。如果部落格版主放置歌曲 ,未能取得著作權人授權,理論上就有侵權問題。部落格的版主可否主張公開傳輸 的合理使用,將是一大疑問。   部落格版主利用別人著作,但未取得授權,一旦遇到著作權人主張其權益時, 部落格的版主必須證明,自己很難聯絡到著作權人,或是其利用行為是基於公益目的。 國內音樂著作權團體對於部落格的音樂著作利用行為,也勢必會要求收費,值得 部落格版主注意。 法律教室:   著作財產權人享有重製權、公開演出、播送、傳輸等相關權利,就利用人而言, 除非屬於使用程度輕微之「合理使用」外,否則原則上應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始能合法利用他人著作。    公開傳輸是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 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合理使用便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合理使用範圍如何界定? 判斷的基準不外乎四點 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 著作之性質, 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合理使用」之標準既然會隨不同情形而有相異的結果, 而「合理使用」抗辯不成功,則會構成著作權侵害。 我只是覺得這挺常在生活週遭遇到的 大家可以注意一下 分享完畢 -- Vanity..... definitely my favorite si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98.138 ※ 編輯: kentyang 來自: 123.193.98.138 (10/06 23:37) ※ 編輯: kentyang 來自: 123.193.98.138 (10/06 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