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ba (灣仔槍神-(西子灣放槍神))》之銘言:
: ※ 引述《owenkuo (翡冷翠的鮪魚男孩)》之銘言:
拋磚引玉回答一下...
: ㄟ 請問一下喔...
: 兩岸針對中國觀光客來台觀光協議 的『對等機關』(應該說是雙方授權團體)
: 我國是行政院陸委會吧?那中國呢?
因為台灣跟中國的關係....咳....你知道的
所以民國八十年起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官)與海基會(民)簽訂委託契約
處理有關兩岸談判對話、文書查驗證、民眾探親商務旅行往來糾紛調處等等
涉及公權力之相關業務
目的就是希望以民間團體交流的方式達成官方的目標
而中國方面也有官方組織和民間組織
就是著名的國台辦(官)和海協會(民)
辜汪會談不是很有名嗎?就是台灣與中國民間組織的協談
至於這次雙方協調的團體分別是啥? 我也不知道 ^^||
我實在太少看新聞了(完全沒有回答到問題)
不過應該還是國台辦與海協會兩個組織其中之一吧?
: 還有啊 協議的內容要赴立法院審查才生效力嗎?
: 知道的人說一下吧~謝謝!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謂:「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
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
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
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
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
,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由上可知在我國,一般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之協議內容,應送立法院審議。但
在與中國(馬的我們為什麼不承認中國呢?)的協議上,因為中國並非我們所認定的其他
國家或國際組織,所以照理說這個觀光協議應該要送立法院,但如果硬說中國不是我
們外交上承認的國家,所以不適用憲法六十三條及釋字三二九號,好像也是可以的。
(依然沒有正面回答到問題....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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