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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ba (灣仔槍神-(西子灣放槍神))》之銘言: : ※ 引述《owenkuo (翡冷翠的鮪魚男孩)》之銘言: 拋磚引玉回答一下... : ㄟ 請問一下喔... : 兩岸針對中國觀光客來台觀光協議 的『對等機關』(應該說是雙方授權團體) : 我國是行政院陸委會吧?那中國呢? 因為台灣跟中國的關係....咳....你知道的 所以民國八十年起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官)與海基會(民)簽訂委託契約 處理有關兩岸談判對話、文書查驗證、民眾探親商務旅行往來糾紛調處等等 涉及公權力之相關業務 目的就是希望以民間團體交流的方式達成官方的目標 而中國方面也有官方組織和民間組織 就是著名的國台辦(官)和海協會(民) 辜汪會談不是很有名嗎?就是台灣與中國民間組織的協談 至於這次雙方協調的團體分別是啥? 我也不知道 ^^|| 我實在太少看新聞了(完全沒有回答到問題) 不過應該還是國台辦與海協會兩個組織其中之一吧? : 還有啊 協議的內容要赴立法院審查才生效力嗎? : 知道的人說一下吧~謝謝!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謂:「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 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 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 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 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 ,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由上可知在我國,一般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之協議內容,應送立法院審議。但 在與中國(馬的我們為什麼不承認中國呢?)的協議上,因為中國並非我們所認定的其他 國家或國際組織,所以照理說這個觀光協議應該要送立法院,但如果硬說中國不是我 們外交上承認的國家,所以不適用憲法六十三條及釋字三二九號,好像也是可以的。 (依然沒有正面回答到問題....哈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0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