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gowin (身世悠悠何足問)》之銘言:
: ※ 引述《alba (灣仔槍神-(西子灣放槍神))》之銘言:
: 拋磚引玉回答一下...
: : ㄟ 請問一下喔...
: : 兩岸針對中國觀光客來台觀光協議 的『對等機關』(應該說是雙方授權團體)
: : 我國是行政院陸委會吧?那中國呢?
: 因為台灣跟中國的關係....咳....你知道的
: 所以民國八十年起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官)與海基會(民)簽訂委託契約
: 處理有關兩岸談判對話、文書查驗證、民眾探親商務旅行往來糾紛調處等等
: 涉及公權力之相關業務
: 目的就是希望以民間團體交流的方式達成官方的目標
: 而中國方面也有官方組織和民間組織
: 就是著名的國台辦(官)和海協會(民)
: 辜汪會談不是很有名嗎?就是台灣與中國民間組織的協談
: 至於這次雙方協調的團體分別是啥? 我也不知道 ^^||
: 我實在太少看新聞了(完全沒有回答到問題)
: 不過應該還是國台辦與海協會兩個組織其中之一吧?
: : 還有啊 協議的內容要赴立法院審查才生效力嗎?
: : 知道的人說一下吧~謝謝!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謂:「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
: 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
: 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
^^^^^^^^^^^^^^^^^^^^^^^^^^^^^^^^^^^^^^^^^^^^^^^^^^^^^^^^^^^^
: 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
^^^^^^^^^^^^^^^^^^^^^^^^^^^^^^^^^^^^^^^^^^^^^^^^^^^^^^^^^^^^^^^^^^
: 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
: ,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這一段點出兩個問題:
一、中國大陸那邊屬於「國際」感覺怪怪的...
二、若是此觀光協定內涉不單純為技術性規定而涉及及人民權利義務的話,又要送立
法院審議的話,八成又要打起來...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台
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是陸委會,他們的做法是再授權中華民國旅行公會全聯會和對岸協商...
問題好像又回到原點了...
: 由上可知在我國,一般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之協議內容,應送立法院審議。但
: 在與中國(馬的我們為什麼不承認中國呢?)的協議上,因為中國並非我們所認定的其他
: 國家或國際組織,所以照理說這個觀光協議應該要送立法院,但如果硬說中國不是我
: 們外交上承認的國家,所以不適用憲法六十三條及釋字三二九號,好像也是可以的。
: (依然沒有正面回答到問題....哈哈)
江盈科好強喔...大家鼓勵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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