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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陳洸岳老師物權課輔作業 第三大題的幾種情形 只有第四種情形是在問共同抵押 其他的情形都是一般情形 學長是幫我們練習比較而已 原文如下 大家可以自行參酌 作者: yaoting () 標題: Re: 問題關於物權課輔作業 時間: Mon Jun 11 10:26:45 2007 不是不是,只有(4)是共同抵押, (1)(2)(3)都是一般情形(非共同抵押), 我的原意只是想要拿來跟(4)一併比較而已, 用字不夠精準,不好意思。 又,可否幫我將這個解釋(含問題)轉三個班版? 也許會有同學有相同疑問。 耀霆 ※ 引述《licj (其)》之銘言: : 三、關於共同抵押權,最近一次的物權法修正增訂了第八七五條之一至第八七五條之四, : 請對於下列問題,扼要說明你的看法: : (二)在多數擔保人的內部關係上,「代位權」(「承受權」)與「求償權」有何不同? : (10分)並請扼要說明下列情形是否存在「代位權」(「承受權」)或「求償權」?(提 : 示:除了物權法以外,也請注意債權法的相關規定) : (2)物上保證人(物保)相互間。(10分) : (4)共同抵押人相互間。(15分) : 學長,關於這題我和我同學有點問題。 : 題目的意思是說四種情況都是在共同抵押的情形下來討論? : 如果是,那(二)2.4的情況的差別,是: : 2.都是物上保證人 : 4.包括債務人自己和物上保證人都是抵押人 : 這樣的差別嗎? : 其融 -- ※ 發信站: 批踢踢兔(ptt2.cc) ◆ From: 140.119.50.29 -- ※ 發信站: 批踢踢兔(ptt2.cc) ◆ From: 140.119.114.11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14.117 ※ 編輯: licj 來自: 140.119.114.117 (06/11 11:31) ※ 編輯: licj 來自: 140.119.114.117 (06/11 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