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sher0317 (蛞蝓)
看板NCCU05_LawLt
標題Re: [問題] 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時.....??
時間Wed Feb 28 23:26:07 2007
※ 引述《amaliay (來聊天吧)》之銘言:
: 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時,應如何處置??
: 這本來是一題選擇題,選項有
我大概翻了一下書,又加了點我自己的意見,不知道照下列這樣解釋是否合理,
大家參考看看吧!!若看了覺得哪部分有問題,也指正一下吧,因為有部份我也
不太清楚我的想法是不是正確的...。
: 1.得逕予拒絕適用
依據憲法八十條,法官應獨立於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是以若
單純就憲法之規定來探討,我認為應該沒有審核命令和法律是否相互牴觸的
裁量權,所以法官認為應適用的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時,應該沒有逕予拒絕適
用的權限,若法官可直接拒絕適用立法或行政機關所制定的命令或法律,這
樣應該是有違權力分立的概念,而過度擴權了。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我們可探之憲法效力高於法律,法律位階又
高於命令,故若命令牴觸法律者應當無效,不過根據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命令之廢止,應由原發佈機關為之,這樣解釋起來,在命令頒布機關宣佈廢
止前,命令仍為有效(不知道這樣解釋起來有沒有問題?!),故法官仍應依現
在仍存有之法規命令進行審判,而不可逕行拒絕適用。
: 2.停止審判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所受理
案件,對所適用法律或命令,確信其有牴觸憲法之疑議時,得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法官提請釋憲的部份,應該僅限於最高法院行政
法院的法官有此權力;此外,聲請釋憲認為有所疑議的法規或命令,應該
也僅限於認為和憲法有牴觸的法規命令,對於本件中認為法規命令牴觸法律
的問題,應該不符合釋憲聲請的資格。
: 3.仍應予以試用
: 4.請該所屬之最終審級法院予以裁判
這我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說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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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ufred:偉哉蛞蝓 03/01 02:03
推 hung823:張阿愷 你真是太厲害了~我還在想說答案2是哪裡有問題 03/02 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