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學期課輔時間為:每週二中午12:30~14:00。
地點為:研究大樓106教室。(與上學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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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課輔練習題(第3週/3月4日):範圍~「訴之客觀合併」
1.第一、二、八、九、十一題(共五題)請務必練習,其餘給各位參考。
2.下週二(3月4日)中午12點後,可於影印部領取紙本及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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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起訴主張其與乙間存在某土地買賣契約,甲已將價金新台幣五百萬元交付出賣人乙
,詎乙未依約移轉系爭買賣標的物,而乙於買賣契約效力且尚有所爭執。若甲起訴先位聲
明:「被告應將坐落某址土地移轉所有權登記於原告。」備位聲明則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台幣五百萬元整。」若法院認為契約無效,甲之先位聲明為無理由,而備位聲明有理由
。問: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主文應如何下?而若僅原告對於先位上訴時,若第二審認為先位之
訴,甲之上訴應有理由,則第二審法院應為如何之審理及判決?(94期末考)
二、在預備合併之訴,若在一審時,原告之先位請求被駁回,而備位請求勝訴,僅被告就
其敗訴部分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之上訴有理由,而原告於原審之先位請求亦有理由時
,應如何處理?若原告於一審乃以先位請求獲得勝訴,但法院卻將備位以其無理由而駁回之
,則若被告上訴時,二審認為一審原告先位請求無理由,應為如何處理?(姜世明師,民事
訴訟法基礎論試題)
三、原告於第一審起訴為預備訴之合併,先位請求判決被告應交付買賣標的物A物,備位請
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價金新台幣一百萬元。第一審法院就先位請求為原告勝訴判決,同時判
決備位請求駁回。被告提起上訴,倘第二審法院認就先位請求之第一審判決,被告上訴有
理由,且備位請求部分原告之訴有理由,第二審法院可否為廢棄原告先位請求勝訴之判決
,逕就備位請求部分,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吳從周師,台灣本土,71期)
四、甲夫以其妻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惡意遺棄,先位聲明請求判決兩造離婚,備位聲明
請求判決被告應與原告同居,第一審法院認為甲先位離婚之訴無理由,而備位聲明同居之
訴為有理由,判決被告應與原告同居,並駁回甲先位之訴。如僅甲對先位之訴部分提起上
訴,第二審應如何審理裁判? (吳從周師,台灣本土,71期)
五、甲夫以其妻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惡意遺棄,先位聲明請求判決兩造離婚,備位聲明
請求判決被告應與原告同居,第一審法院認甲先位聲明離婚之訴無理由,而備位聲明同居
之訴為有理由,判決被告應與原告同居,並駁回甲先位之訴,如僅甲對先位之訴部分提起
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審理裁判。(93律師)
六、甲有A地一百坪,乙有意向甲購買A地,經多次締約磋商,兩造僅就價金部分達成共識
,乙願以一坪至少新台幣(下同)十萬元向甲購買A地一百坪。甲、乙即就此先簽定訂土地
買賣預約,並於其中約定,將於三個月內,由雙方再就具體買賣價金總數、付款方式、點
交、費用及違約等重要事項,簽訂正式買賣契約。試問:甲得否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
判決命乙應與甲就A地以一坪十萬元計算簽訂買賣契約(聲明一),並請求法院於認聲明一
有理由時,命乙應於甲將A地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與乙時,給付甲價錢三千萬元(聲明二)
。(沈冠伶師,月教,31期)
七、甲主張其於90年為乙處理廢五金回收工作,乙未給付處理費一百萬元,向法院起訴請
求乙應給付處理委任事務費一百萬元。問:
(一)如甲於起訴時,顧慮其處理費之請求無理由,乃備位主張廢五金回收工作為承纜契約
,備位請求乙應給付承纜契約之報酬一百萬元,則甲之備位之訴是否合法?
(二)如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勝訴,經乙提起合法之第二審上訴,主張該一百萬元並非處理委
任事務之費用。甲乃改依承纜契約請求乙應給付承纜報酬一百萬元,第二審法院認甲之主
張有理由,則法院應如何判決?(92政大法研)
八、甲起訴主張乙於某年某月日簽發面額新台幣三百萬元整本票一紙,用以支付某筆貨款
,到期未清償,爰依票據關係請求給付三百萬元及利息。問:
(一)法院可否闡明甲是否合併主張貨款給付之請求?
(二)如原告係於起訴時一併主張票據關係及貨款請求權,若當事人要求法院就此二請求權
擇一有利者判之,則法院若認為貨款請求有理由,票據關係無理由時,法院應如何之裁判
?其主文及理由如何記載? (姜世明師,民事訴訟法基礎論試題)
九、在實務上,對於選擇合併及重疊合併之處理,有無不同? (姜世明師,民事訴訟法基
礎論試題)
十、試舉例扼要說明:如何判斷訴之客觀合併應有幾種型態?承認各該型態之法理根據為
何?(92台大法研)
十一、甲起訴乙醫師在治療伊時,有醫療疏誤,造成引右臂截肢,身心受創,支出醫藥費
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因就醫所增加生活支出(計程車費)計一萬二千元、減少勞動能力
之損失二百萬元、精神損害一百二十萬元。問:若您是甲之律師,在實體法之請求權,應
為如何之主張?若您準備為複數請求權之主張,則系爭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何?系爭訴訟可否
以重疊合併、選擇合併或預備合併方式提起?其考慮重點為何(從訴訟標的理論之區辨、各
客觀合併之定義、訴之聲明之單一性與否、審判方式及判決效力等相關面向討論之)?試評
估其合理性及可行性。(94期末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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