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課輔練習題(第4週/3月11日)
範圍:「訴之變更、追加」
紙本:下週二(3月11日)可於影印部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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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一日以乙醫院及丙醫師為被告起訴主張其於八十八年十
月間至乙處就診,因主治醫師丙不當醫療行為(雷射失當)造成無法治療傷害,爰依據侵權
行為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一百一十四萬元整及遲延利息。訴訟期間,甲及乙曾於
台北市政府調解,但對於調解內容是否形成共識,具有爭議。若甲於九十年一月間請求變
更訴訟標的及訴訟聲明為依調解內容請求,當事人中被告則請求變更為乙。問:甲之變更
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評估及處理?(94下期中考)
二、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八號判決:「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依民國五十九
年七月二十八日上訴人之被繼承人郭陳○與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郭○所立契約,請求被上
訴人辦理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登記,及返還所受領政府因徵收土地所發補償本息。經第一
審判決上訴人敗訴後,提起第二審上訴,改依被上訴人不自任耕作,其租約無效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上訴人辦理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登記,及返還所受領之徵收土地補償本息。自
屬變更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試評析此一判決之法理依據;又若在二審時,上訴人乃依
地租積欠兩年之總額為由,請求因終止租約而為登記,其與前者之評價是否有所不同?
(姜世明師,民事訴訟法基礎論試題)
三、甲公司為某奶粉製造商,起訴主張乙公司為具影響力之新聞媒體,竟在不加查證之情
形下,透過其受僱人即主播某丙不實報導甲公司生產之奶粉於沖泡時發現有蟲等事實,致
其商譽嚴重受損,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求為命乙公
司賠償新台幣一千萬元。起訴狀送達後,甲公司追加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請求乙
公司應就其受僱人某丙侵害其商譽之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乙公司拒絕同意該訴之追加
,甲公司則主張先後兩請求「基礎事實同一」,其所為之訴之追加合法。
問:
(一)甲公司依該理由所為訴之追加,法院應否准許?
(二)倘法院認為不應准許,法院及甲公司應如何處理?(北大吳從周師考題)
四、甲依票據關係起訴請求乙應給付票款新台幣一百萬元整,法院對於基礎關係(借款返還
請求)是否有闡明義務?若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時,追加借款返還請求權,被告不同意時,
法院應為如何處理? (姜世明師,民事訴訟法基礎論試題)
五、民事訴訟法第二四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與第二五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基礎事實」,有否不同? (姜世明師,民事訴訟法基礎論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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