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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訴訟行為」、「訴訟契約」 一、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若在言詞辯論前,甲具狀撤回起訴,法院將該案歸檔後, 甲具狀陳稱其乃因被脅迫才撤回訴訟,希望撤銷該撤回行為,使程序復活,法院應如何 處理? 二、訴訟契約之合法性界限何在?其與程序選擇權法理有何關聯? 三、「若甲銀行與其客戶乙簽訂一借貸契約,在該定型化契約中約定若乙違約未清償,甲 得不知會乙之情況下將其對於該債權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任何資產管理公司(討債公司);且 在督促程序或訴訟中,乙應放棄被送達之權利,合意逕由法院發給支付命令,或同意以書 面審理判決,或乙無論有無正當事由不到場時均同意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且若存在額度 疑義,均以甲所提供之明細為標準,乙不得異議」請邊研讀上開契約之內容邊敘明法理依 據,回答下列問題: (一)可否借此契約內容說明訴訟契約之意義、類型。 (二)請您從客戶乙律師之立場評估上開約定之合法性。 四、甲借乙新台幣二百萬元,丙為該借款債權之連帶保證人。甲、丙曾約定,關於保證債 務之履行如有爭執,應先邀同乙,三方一起進行調解,而暫不起訴。其後,甲未行調解, 逕將丙列為被告起訴。丙提出抗辯略稱:兩造間已有上開協議存在,甲不得起訴。甲之律 師則主張:對於起訴之限制,乃侵害訴訟權,上開協議應為無效。況,僅有仲裁協議存在 時,才不可能進行訴訟程序,上開協議非仲裁協議,自可逕為起訴。試問:何造當事人之 主張為可採?法院應如何處理?(沈冠伶師,月教第2期) 五、庚化工廠運送有毒廢料之車輛於省道上翻覆,有毒毒物質外洩,致公路沿線有20公頃 之農地遭受污染,受污染農地分屬甲、乙、丙、丁、戊、己等六人各別所有,其作物與土 地分別受到輕重程度不同的損害,經與庚數度協商賠償事宜無結果,決定提起訴訟。唯為 減少相關費用支出,甲等六人進與庚達成協議,協議內容略為:「僅由甲一人以其所受損 害對庚訴訟,如法院判令庚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庚亦應依該判決之結果,對其餘乙等五 人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詎料,甲之訴訟(前訴訟)勝訴確定後,庚仍拒絕賠償,乙、 丙、丁、戊、己等五人不得已另行對庚訴請損害賠償(後訴訟)。請問上開協議有何訴訟 上效力?後訴訟法院是否應就被告庚之損害賠償責任成立要件為實體審查?(93北大法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6.16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