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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課輔練習題(第7週:4月1日) 範圍:訴之種類與要件 一、關於訴之分類,傳統上採取三分法(給付、確認、形成),此三分法,在哪些案例當中 會遇到困境?可否請您舉例說明之? 二、甲將A屋出租給乙作為營業之用,租期約定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乙雖迄今均遵期於每月一日繳納租金新台幣三萬元,且未有任何違約行為,亦未 曾表示租約到期後有遷離之困難,惟甲亦擔心乙於租約到期後不立即返還A屋,而有礙甲個 人之信用,遂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以乙為被告,向法院請求: (一)乙應於九十六年一月五日前遷離並將A屋返還予甲。 (二)乙應給付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A屋返還予甲之日止,按月計算相當於租金三 萬元之不當得利。 試問:甲之起訴合法否?(沈冠伶師) 三、甲夫乙妻於民國90年2月1日結婚後未久,因甲遭公司解雇,精神抑鬱,對於乙施以暴 力,乙乃於91年1月間離家出走,其後並於92年3月間起與丙男同居,且於同年年底生下子 丁,丁即由乙丙扶養迄今,甲乙且於93年2月間辦妥離婚登記。若乙妻其後死亡或乙妻其後 厭煩丙男之無賴行徑而離去,不知去向,問丙可否以丁及乙為被告,提起確認父子關係存 在之訴訟?或丙可否以甲乙丁為被告提起確認丁非自甲受胎所生子女之訴?(姜世明師) 四、甲夫乙妻於民國92年1月間結婚,婚前一日乙女為享受前男友丙最後溫柔,而與丙發生 性關係,並因此受胎,其後生下子丁,而受甲之婚生推定。甲雖發現丁與其容貌相異至大 ,但因個性甚為善良,仍視為己出,而乙於婚後亦忠於家庭,夫妻相敬如賓,甲乙乃個自 將此一祕密置於心中,同時於其父母及對丁均有所隱瞞。問丙可否以丁及乙為被告,提起 確認父子關係存在之訴訟?或丙可否以甲、乙、丁為被告提起確認丁非乙自甲受胎所生子 女之訴?(姜世明師) 五、試問「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何種訴訟類型?又此種訴訟類型,有哪些特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6.164.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