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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課輔練習題(第8週/4月8日) 範圍~「起訴之效力」 一、試舉例說明當事人恒定及訴訟承繼主義之制度上利弊得失。(94期中考) 二、甲男與乙女於民國82年間結婚,婚姻生活初尚稱和睦,詎甲男於九十年間起經常徹夜 不歸,或在家時即整夜與電腦為伍,不與乙有同寢,致引乙女生疑。某日,乙乃趁甲不在 家,於甲書房抽屜取得甲電子信箱密碼,私自進入甲電子信箱內閱覽甲之電子郵件,發現 丙女與甲男有電子情書往返,丙女所寫電子郵件竟大膽陳述兩人某日於旅館約會情事。乙 女悲憤至極,列印存證,並進行其他蒐證。 問: (一)乙女以甲男及丙女通姦而提起之離婚及依民法第1056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可 否以其列印之甲男電子信箱之郵件為證據? (二)若乙女前開訴訟基於諸項證據,獲得勝訴判決,並獲賠非財產上損害新台幣二十萬元 整。其後,乙復以甲、丙通姦、相姦有共同侵權行為為為理由,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第3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甲乃以此訴訟係與前離婚之損害賠償之訴為同一事件,甲之 抗辯是否有理由? (姜世明,民事證據法實例研習(一),頁83) 三、原告X主張甲物為其所有,現為Y所無權占有,請求法院判令Y返還其所有甲物。Y否認 甲物為X所有,並主張縱使甲物為X所有,X、Y間就甲物亦訂有使用借貸契約,請求法院以 本案判決駁回原告之訴。X否認訂有使用借貸契約,縱使訂有使用借貸契約,現借用期限亦 已屆滿。 試問: (一)在該訴訟繫屬中,X得否以Y為被告以別訴請求確認甲物所有權屬於X?Y得否以X為被告 以別訴請求確認X、Y間就甲物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 (二)在該訴訟,法院得否不先認定甲物是否為X所有,而逕以X、Y間就甲物有使用借貸關係 存在為理由,而為X本案敗訴之判決? (三)在法院以X、Y間就甲物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為理由,而為X本案敗訴之判決確定後,X 可否在對Y主張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提起請求返還甲物之訴?(94北大法研) 四、甲為原告,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台幣(下同)八十萬元,主 張之事實略為:乙於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向甲借貸一百五十萬元,借期一年,因乙迄今尚未 返還,爰先請求其中八十萬元(下稱本件訴訟)。 (一)在本件訴訟繫屬中,甲如就上開借款餘額七十萬另外對乙起訴請求時,乙及後訴法院 應如何處理? (二)在本件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甲始就上開借款餘額七十萬元對乙起訴請求時,乙及 後訴法院應如何處理?(95台大法研) 五、 (一)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積欠其消費借貸借款五十萬元,乃以乙為被告,向A法院起訴請求 乙清償借款五十萬元。乙之保證人丙於訴訟審理中向甲履行保證債務而清償甲五十萬元, 嗣後丙又向A法院起訴請求乙清償五十萬元,試問:A法院對前、後二訴應如何處理? (二)甲以乙為被告,請求法院就甲乙繼承之土地予以判決分割。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後, 丙主張其亦為系爭土地之遺產繼承人,而以甲乙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系爭土地。 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96政大法研) ※ 編輯: StevenWa 來自: 122.126.167.9 (03/29 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