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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課輔練習題(第9週-4月15日) P.S.因第九週是期中考週,所以我也不確定是否有時間和大家討論這些題目。 但「審理集中化」是期中考範圍,所以先PO出來給大家參考。 範圍:「審理集中化」 壹、爭點整理程序 一、何謂集中審理?何謂爭點整理?其方式有何種類?又爭點協議之效力為何?若法院以審理 單要求當事人爭點整理,並在其中載明「除爭點外,其餘爭點不可再提出爭執。」或法院 在自行爭點整理時,於筆錄中為如此之記載,其效力如何? (民事訴訟法基礎論試題) 二、甲起訴時主張其因被告乙醫師於某年月日之醫療疏失行為造成其右上臂神經受損,有 如何之損害發生(細節省略),請求法官依侵權行為規定判命被告應給付如何之損害賠償。 問:若法官行使闡明權諭知原告該事件可能亦有債務不履行之請求權可得請求,詢其是否 主張之。但原告仍堅持僅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若法官於行爭點整理程序時,就 此事項使當事人成立協議,則若原告於嗣後於訴訟中另追加或變更為債務不履行之請求權 ,法院審查其許可性之法依據為何?(姜世明師,台灣本土,94期) 貳、法官闡明權(義務) 三、法官闡明義務與處分權主義間是否有衝突關係?試舉例說明之。(94下期末考) 四、甲起訴主張乙於某年某月日簽發面額新台幣三百萬元整本票一紙,用以支付某筆貨款 ,到期未清償,爰依票據關係請求給付三百萬元及利息。問:法院可否闡明甲是否合併主 張貨款給付之請求? (民事訴訟法基礎論試題) 五、何謂法律性突襲裁判?試舉例說明之。又法官審理民事事件,對於其所持法律見解,於 審判中是否有公開及與當事人討論之義務?若法官未公開其所持法律見解,是否發生何等程 序法效果?(成大法研試題) 參、失權制度 六、失權制度中,何謂一般訴訟促進義務?何謂特別訴訟促進義務?何謂延滯訴訟?何謂攻擊 防禦本身?試舉例說明之。(民事訴訟法基礎論試題/成大、東吳、政大法研考題) 七、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95年間某日在某地駕駛某車,因超速及未注意車前狀況而過失撞 傷甲,致甲受有如何之身體傷害,甲並因此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同)60萬元,為此請求乙 應給付財產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共計100萬元整等語。假設甲之主張已盡具體化義務,在一 審中,乙對於甲所主張之醫藥費60萬元事實一節,當庭表示「無意見」,經記明筆錄,本 件在無爭點協議之前提下,法院於判決書中逕據此認定甲有支出醫藥費60萬元之事實,因 而判決乙應給付甲如其請求數額。乙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準備程序中,乙對其過失比例 有爭執,受命法官於一次準備程序後,即無預警地為終結準備程序之諭知。在二審言詞辯 論庭中,乙乃對於甲所主張支出醫藥費60萬元事實部分表示有爭執,要求甲舉證之。甲則 向法院表示乙對醫藥費支出事實之復行爭執於法不合。若法院對此表示有疑問,而請兩造 提出法律意見供參。問:如您係甲之律師,請嘗試提出何種之法律及法理依據,用以說服 法官不准乙提出該項爭執?反之,若您係乙之律師,請嘗試提出何種法律及法理依據,用以 說明法官准許其提出該項爭執?(96律師) 八、甲起訴主張乙於某年月日向伊租賃為其所有之某地,租期屆至,故依租賃關係請求返 還該地。經法院多次開庭,原告仍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作為其法律主張,兩造爭執則均置 於甲是否曾同意續租一節。詎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乙臨時提出聲請傳訊未曾提及之丙作 證,甲則請求法院對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並為審理。若甲、乙分別當庭向法院表示對方之 聲請及主張,已罹失權,是否有理? (姜世明師,民事證據法研習(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6.16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