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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8  中國時報 本末倒置迴避職責 程宗明 十二月二十六日依據「廣播電視法」當是黨政軍勢力退出該事業之日,如今台視、華 視的退出確定跳票。此一變局源自於二十二日立法院朝野黨團對「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 條例草案」第四次協商的破裂,主要起因在於行政院堅持「華視公共化」過程中,政府不 應再編列預算給「買回民股」與「資助公共利益製播業務」等需求。作為「公共化」事務 長期觀察者而言,對於政府的堅持必須提出一些專業看法。 首先,新聞局宣示「財政緊縮,以全民稅金買回華視民股,恐難為社會大眾所接受」 ,但此一理由似乎非適法上之問題,而是怕引起民怨。相關疑意應公開徵詢與公聽民意後 才能確認,不宜由政府單方面認定。對全民稅金政府是有管理與執行之責,但用途之決策 當由民意或代議制度作最終之判定。 況且,此一法案從整體方向而論,就有不均等改革之弊。就台視而言,願意全面釋股 於市場,讓其完全私有化;然而卻吝於為公共化提出一步到位的配套制度,形成尾大不掉 的局面,任華視之二十五%民股繼續存在,形成一種公共電視制度上的「怪例」。此一法 律在形式上就明顯不公,顯見私有化價值張揚,公共化殘缺不全。 社會當知道華視公共化的工程,本質上就是一種矯治過去戒嚴制度之遺毒、推動媒體 民主化的行動,終結「不公不私」的電視制度。此一調整本來就是民主政府「公權力」行 使的範圍,也是改革政黨回應「競選承諾」的行動,理當受民意支持。如今政府以「財政 緊縮編不出預算」或「公共電視應展現其整併資產的實力」等理由,放任民股不管,實為 不倫不類的說法,錯亂了政府執行改革的權責。 如果華視公共化後仍存有民股,將會製造矛盾,同時也無法達成組織合理化的目標。 當知,現有民股面臨公共電視進入共同經營的變局,非出自市場趨力或自願,而是國家整 體改革政策所致。對於原本以獲利分紅為投資標的的民間股東,今後卻要將利潤轉投入公 共利益的服務並分享全民,勢必引發其錯愕與爭議,此一問題了無寧日。提供以「公平價 格」買回之選項,其實是一項合乎情理又合法的取向。 政府依法提出「公共化」的相關政策與法規,本質上在於引導加入改革之電視台,製 播更能服務公眾利益的視聽享受。如今卻科以「華視」與「公視」處理戒嚴時期弊病之責 ,任其由變賣資產與興訟的方式來解決組織內部的爭議,不但本末倒置,影響總體目標執 行,而且明確彰顯政府迴避了「相關職責」。 此外,新聞局曾建議,此一困局只要未來公共電視集團找出專業經理人,就能迎刃而 解。此一能者,不但能終止戒嚴時期遺留不公不私亂象,同時又做出叫好叫座節目,還可 競逐廣告市場產生利潤。科此使命,從現今媒體生態來看,實為「神話」。如此一味祈求 「聖人賢君」來解決,豈是今日追求「民主法治」應有的心態。 為此,新聞局認為師法韓國,台灣可以學習並創造出叫好叫座的「大長今」戲劇業績 ,讓華視公共化成效出現。當知製作「大長今」的韓國文化電視台(MBC),是由該國廣 電文化與獎學基金會百分之百擁有,沒有民股投資。其收益十五%必須投入公共服務,如 民股存在,此一規劃勢必引法訴訟爭議,了無寧日,嚴重影響經營績效與體質提升。新聞 局片面引證,對照現存法案,反而證明鑄下了失敗的因子。 最後,即或行政院在提出未來公共化遠景時,就言明以處理華視資產,來合理化公視 集團,產生綜效不需資助。然而此一規劃,主管機關未曾實現職能,提供官股佔多數的華 視之相關資產與營運資料,供行政與立法單位評估可行性。此一說法,既缺乏科學採證, 又無風險控管,實非公共政策制訂應有之態度。 在這樣施政配套不足下,政府還要堅持己見,推翻協議,導致無線電視黨政軍退出之 歷史使命難以實現。合理嗎? (作者為政治大學新聞學博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6.36
blurly:今天三退座談放現場的文章就是這兩篇投書喔。 12/29 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