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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News/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NewsType =twapple&Loc=TP&showdate=20060426&Sec_ID=5&Art_ID=2563859 新聞自由vs.新聞責任 《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因拒絕透露新聞來源,遭台北地方法院罰款三萬元。報社以「嚴 重侵害新聞自由」提抗告。同時也引發部分媒體聲援。 這個案件,其實並不陌生,與之前TVBS電視台因為涉及中國資金違法股權、可能遭到撤 照的命運,該台立即以「捍衛新聞自由、言論自由」,揚言誓死護台的情節,可說大同 小異。 歸根究柢涉及一個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思辨問題:究竟新聞自由重要?還是新聞責任重 要?或者換句話說:是言論自由重要?還是社會責任重要? 筆者曾經任職新聞界,也曾任教「新聞採訪與編輯」的課程。謹就個人所知,引述一些 文獻資料,但願有助問題的釐清。 尊重新聞言論自由 首先,「言論自由」的概念,係英國思想家彌勒所著《自由論》中的哲學體系,他主張 : 「全人類有一共同輿論,而唯有一人持反對意見時,則仍應給予寬容和尊重。主要論點 有四: 一、此一反對意見,可能即為唯一真理。二、反對意見即使屬於錯誤,亦能促成求取完 整之真理。三、輿論必須經過反對意見之考驗與辯護,始能成為合理之論點。四、正確 輿論,必須隨時接受反對意見之挑戰,始能保持其功效。 其次,「社會責任論」的主張,是1946年美國新聞自由委員會所首倡,在《自由而負責 的新聞事業》一書中,提出「社會責任之必要」的口號。該委員會主張:「新聞自由以 社會責任為規範,報導必須正確而有意義。新聞事業必須完成的目標有五:一、真實、 綜合而明智的報導。二、意見與批評的論壇。三、反映社會團體實況。四、澄清社會目 標與價值。五、充分接觸當前的新聞。 再回頭看看「中華民國新聞記者信條」第二條:「吾人深信:民權政治,務求貫徹,決 為增進民智、培養民德、領導民意、發揚民氣而努力。維護新聞自由,善盡新聞責任, 於國策做透徹之宣揚,為政府盡積極之言責。」當記者強調新聞自由的同時,更要善盡 新聞責任。其理至明。 相較之下,「社會責任論」雖較「新聞自由」晚出一百年,但兩者其實是互為表裡,在 追求新聞自由的同時,也要兼顧社會責任,這是身為「新聞人」的基本認知。 真相之前先負言責 1644年,英國的羅賓遜曾說:「真理,是在充分討論之後出現的。」面對紛雜的世事, 講究「讓證據說話」的法律爭議,記者報導新聞之餘,「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出庭 作證時,據實以報,言而有據,只要有助案情的偵察,真相只有一個,何嘗不是善盡「 社會責任」、善盡「言責」的典範。 寫到這裡,看到4.25(二)《自由時報》A4版的報導:「聲稱擁有第一家庭使用SOGO禮券 消費證據的名嘴,包括李全教、張友驊、陳鳳馨等,檢調單位有意約談,請他們協助提 供『事證』時,這三位名嘴都不約而同『躲起來』,迴避約談…。」請問:這三位所謂 的「名嘴」,既然都說擁有「事證」,卻又拒絕約談,恰當嗎? 作者為靜宜大學中文系副教授 吳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