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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大家好,很不幸的,我們要開始寫作業了。 依照往年的慣例,題目共有四題, 每題的設計都是用來因應課輔時要幫大家做期中考前複習, 所以大家寫作業時不用給自己太大壓力, 只要運用平常所學的所讀的, 將你的論述過程及結論寫下來, 不用在乎寫對或寫錯,只要言之有物,具有一定的邏輯, 分數都不會太難看。 所以切記,請大家一定要自己動筆做練習, 因為自己寫過之後印象才會深刻, 這樣在課輔時複習才會事半功倍, 進而省下自己在期中考前唸書的時間。 囉哩囉唆講了一堆,重點來了, 作業的格式不拘,不管你是要用手寫或電腦打字皆可, 繳交的時間為第一次課輔上課時, 也就是 11/7(三)中午, 請大家告訴大家,務必在上開時間繳交, 否則老師要求遲交分數要打折的。 如有問題或其他課業上疑問, 可寫信至我的信箱:b90a01226@ntu.edu.tw 課輔助理 呂世文 以下是作業題目: 一、甲有A屋位於台北木柵,住高雄之友人乙有意購買,試問於下列情形, 乙得否以甲有締約上過失為由請求損害賠償? (一)甲因有事出國,委任某丙以其名義出售該屋。 丙因過失而不知該屋已於日前燒毀,而仍與乙訂立買賣契約。 (二)乙於察看甲之房屋時,因地板有瑕疵,致其滑倒受傷。 (三)甲、乙約定一個星期後訂約付款,乙因而事先向友人借款, 惟於訂約前夕,甲突然不附任何理由表示不賣,致乙受有損失, 並使其往來台北、高雄兩地,徒增勞費。 二、甲於五月一日於自由時報刊登廣告出售其所有房屋一棟,價金500萬元, 乙於五月二日致函於甲,表示願以400萬元購買,甲於五月四日回函表示 非490萬元不賣,乙久未回音。甲乃於五月十日去電告知乙願再降價10萬元, 惟因乙為原住民,甲為福佬人,故乙不懂其意。之後甲於五月二十六日再致函 於乙,表示願以450萬元出售,乙不知甲之來信,於五月二十七日亦致函於甲, 表示願以450萬元購買。甲之信於五月二十八日上午送達於乙,乙之信於五月 二十九日下午到達於甲。惟甲於發信後,獲知有人願以高價購買,即於五月 二十七日下午以限時專送對乙發撤回之通知,因郵差誤投,於五月三十日下午 始行到達,惟乙因不在家,郵差乃留下通知書,告知乙於隔日上午九時可至 郵局領取,乙於三十一日下午方至郵局領件。乙於知悉甲之撤回事由後,對甲 即發遲到之通知,並請求移轉房屋之所有權,有無理由? 三、甲熱衷於地球各地所發生的超自然現象,四月間登報表示:「若有人拍攝到 飛碟者,願給予報酬五十萬元。」乙於五月四日在陽明山區健行時,偶然 發現天空中出現成群的不明飛行物體,遂拍攝之。而後乙於五月六日獲知 懸賞廣告之事,遂親至甲處呈驗照片。十五歲之丙亦愛好超自然現象, 見此廣告,遂得其父之同意,購買照相機天天前往山區尋找不明飛行物體, 終於五月四日拍攝得之,並於五月十日通知甲,惟獲悉甲已於五月九日對 先通知之乙為報酬之給付。試問: (一)丙對乙得主張何種權利? (二)若丙係於五月三日拍攝該照片,其結果又如何? 四、甲即將退休,準備在淡水地區購買房屋,作為退休後居住之用。剛好, 甲經常在電視上看到一則乙建設公司所推出的「紅樹林小鎮」售屋廣告, 內容大概是:知名影劇明星丙,對著鏡頭向觀眾誠懇敘說,他第一眼見到 「紅樹林小鎮」,就被門前的淡水河觀音山景色所深深吸引,於是立即決定 永遠住在這好山好水的世界裡。電視畫面上同時顯示淡水河觀音山非常美麗 的晨霧與夕陽。隨後接連出現丙漫步在「紅樹林小鎮」內的花園水池、使用 室內健身設施,及與售屋小姐簽約的鏡頭。丙最後向觀眾說:「我已決定 住在這裡了,你呢?」甲多年來一直是丙的忠實影迷,立即被鏡頭上丙燦爛 幸福的笑容所吸引,心想退休後有幸與丙比鄰而居,不枉此生。於是就跑去 工地現場參觀房屋,並向現場售屋小姐提及看到電視廣告,得知丙也買一戶, 所以特地前來參觀房屋,而且一再探問,丙是買哪一戶,何時會搬進來等事。 現場售屋小姐的回答是:丙簽約購屋事宜,屬另外一組售屋人員負責,她個人 也不清楚。甲看房屋狀況也還不錯,而且現場售屋小姐告以僅剩最後幾戶而已, 不立即決定恐怕買不到,於是簽約訂購一戶。二個月後,甲進住後不久,經由 鄰居打聽才知,丙從來沒有購買「紅樹林小鎮」內任何房屋,根本不是住戶。 甲為此心有不甘,找乙公司理論,要求退屋還錢,但被乙公司拒絕。 問:甲退屋還錢的要求,有無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0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