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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venderstar (慕思草莓巧克力) 看板: NCCU06_LawLt
標題: 楊芳賢老師債總課輔題目
時間: Wed Nov 14 23:07:24 2007
2007年10月17日第一次債總課輔題目
第一題題目:
請求權基礎
(契約、無因管理、民法第767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競合時,
適用的的順位與原因為何?
第二題題目:
甲將其名下A屋出租予乙,
將B地出租予丙,
將C屋借給丁使用。
其後甲需錢孔急而將A屋賣予戊,
將C屋賣予己,
而將B地設定地上權予庚,
對ABC三者之租賃關係是否有影響?
2007 10 31 楊芳賢老師第二次債總課輔題目
第一題題目:
甲有A地,
於2007年1月1日賣予乙,
於2007年1月2日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
則:
1.甲丙之間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2.若甲先將A地交付予乙,
才將A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
則丙是否能取得A地所有權?
3.承上,丙得否請求乙返還其所占有之A地?
第二題題目:
甲在2007年5月1日於橘子晚報上刊登廣告,
表示欲以3000萬價格出售其在天母豪宅一棟。
乙於當晚見報後,
在2007年5月2日就寫信給甲,
表示希望用2400萬的價格購買該豪宅。
甲收到信後,
在2007年5月5號回信給乙,
表示2400萬實在無法接受,
至少需要2800萬的價格才願意出售。
乙收到此信之後,
遲遲沒有回應。
又隔了一陣子,
甲急需資金周轉,
於是在2007年8月25日寫信給乙,
表示願意用2500萬元出售該豪宅。
同時,
乙也因為很喜歡那間豪宅,
所以在不知道甲寫信的情況下,
在2007年8月26日寫信給甲,
表示願意用2500萬的價格購買該豪宅。
甲的信在2007年8月28日送達給乙,
乙的那封信在2007年8月29日送達給甲。
試問,甲乙間是否成立買賣契約?
若有,於何時以何種價格成立?
2007 11 14 楊芳賢老師第三次債總課輔
第一題
甲委任並授與代理權予乙,
請其幫忙出售甲所有之名畫一幅。
乙用甲的名義和丙公司的董事長丁締結買賣契約,
並依讓與合意交付該名畫。
試分就下列不同情況說明當事人間法律關係:
1.甲僅17歲。
2.乙為禁治產人。
3.丁為無代表權人。
第二題
甲因學業成績不佳,
將被二一退學,
一時想不開,
決定跳景美溪自殺。
此時,
在旁散步的路人乙見狀隨即跳下水將甲救到岸上,
並開車把甲送到萬芳醫院診治,
支出了醫療費5000元。
同時因甲親人皆不在國內,
乙便幫甲請了看護,
有3000元的看護費用尚未支付。
而乙在跳水救助甲的時候,
因甲死意甚決,
激烈拉扯之間,
乙原本戴在手上的手錶脫落,
無法尋回;
而甲手上的手鍊也遺失了。
試問,甲乙間法律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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