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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CCU06_LawLt 看板] 作者: lavenderstar (慕思草莓巧克力) 看板: NCCU06_LawLt 標題: 楊芳賢老師債總課輔題目 時間: Wed Nov 14 23:07:24 2007 2007年10月17日第一次債總課輔題目 第一題題目: 請求權基礎 (契約、無因管理、民法第767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競合時, 適用的的順位與原因為何? 第二題題目: 甲將其名下A屋出租予乙, 將B地出租予丙, 將C屋借給丁使用。 其後甲需錢孔急而將A屋賣予戊, 將C屋賣予己, 而將B地設定地上權予庚, 對ABC三者之租賃關係是否有影響? 2007 10 31 楊芳賢老師第二次債總課輔題目 第一題題目: 甲有A地, 於2007年1月1日賣予乙, 於2007年1月2日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 則: 1.甲丙之間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2.若甲先將A地交付予乙, 才將A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 則丙是否能取得A地所有權? 3.承上,丙得否請求乙返還其所占有之A地? 第二題題目: 甲在2007年5月1日於橘子晚報上刊登廣告, 表示欲以3000萬價格出售其在天母豪宅一棟。 乙於當晚見報後, 在2007年5月2日就寫信給甲, 表示希望用2400萬的價格購買該豪宅。 甲收到信後, 在2007年5月5號回信給乙, 表示2400萬實在無法接受, 至少需要2800萬的價格才願意出售。 乙收到此信之後, 遲遲沒有回應。 又隔了一陣子, 甲急需資金周轉, 於是在2007年8月25日寫信給乙, 表示願意用2500萬元出售該豪宅。 同時, 乙也因為很喜歡那間豪宅, 所以在不知道甲寫信的情況下, 在2007年8月26日寫信給甲, 表示願意用2500萬的價格購買該豪宅。 甲的信在2007年8月28日送達給乙, 乙的那封信在2007年8月29日送達給甲。 試問,甲乙間是否成立買賣契約? 若有,於何時以何種價格成立? 2007 11 14 楊芳賢老師第三次債總課輔 第一題 甲委任並授與代理權予乙, 請其幫忙出售甲所有之名畫一幅。 乙用甲的名義和丙公司的董事長丁締結買賣契約, 並依讓與合意交付該名畫。 試分就下列不同情況說明當事人間法律關係: 1.甲僅17歲。 2.乙為禁治產人。 3.丁為無代表權人。 第二題 甲因學業成績不佳, 將被二一退學, 一時想不開, 決定跳景美溪自殺。 此時, 在旁散步的路人乙見狀隨即跳下水將甲救到岸上, 並開車把甲送到萬芳醫院診治, 支出了醫療費5000元。 同時因甲親人皆不在國內, 乙便幫甲請了看護, 有3000元的看護費用尚未支付。 而乙在跳水救助甲的時候, 因甲死意甚決, 激烈拉扯之間, 乙原本戴在手上的手錶脫落, 無法尋回; 而甲手上的手鍊也遺失了。 試問,甲乙間法律關係為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50.4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5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