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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課資料 http://nccu.edu.tw/96651047/57.ppt 2. 昨天課輔一開始畫了實務見解總整理表 在 檢察官起訴全部 - 法院認定一罪 - (2)一部無罪.一部免訴或不受理 這裡舉例錯誤 我昨天舉的96台上2928最後面是「一案件有罪一案件無罪」 96台上2928最後面在昨天那個表是屬於 檢察官起訴全部 - 法院認定數罪 這邊應該舉最高法院 55 年度第 4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 (九) 內容如下: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55 年度第 4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 (九) 會議日期: 民國 55 年 06 月 28 日 提  案:院長交議:檢察官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案件提起公訴,如經法院審理結      果,認為一部無罪,他部不受理或免訴者,其判決主文應如何諭知 ?有甲      、乙兩說: 討論意見:甲說:以諭知無罪為已足,其不受理或免訴部分,於判決理由內加以說明         。      乙說:應分別諭知,蓋其一部既應諭知無罪,即與他部不生不可分之關係         ,且他部應諭知不受理者,如具備訴訟條件,仍得再行起訴,並不         生實質的確定力,如一概諭知無罪,殊非適當。      以何說為是 ?      提請公決 決  議:檢察官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案件,提起公訴,如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      一部無罪,他部不受理或免訴者,其判決主文,應分別諭知。 (同乙說) 課輔說明:這邊乙說裡面用「一部」.「他部」等用語,所以暫且將之分類在 「法院認定一罪」下面,不過事實上看他的結論,法院實質上應該認定他是數罪, 所以主文要分別諭知. 相對的,前面提到的96台上2928,裡面用語是「一個請求」及「其他部份」,所以直 接歸類成法院認定數罪就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7.208 ※ 編輯: Jackoneone 來自: 61.229.27.208 (11/28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