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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CCU06_LawLt 看板] 作者: StevenWa (浪漫的理想主義者) 看板: NCCU06_LawLt 標題: [情報] 婚姻第三者(姦夫)之家庭權:<天橋男案> 時間: Sat Nov 29 20:16:12 2008 <<案件事實>> 阮姓生父與有夫之婦通姦生女,事後生母雖與丈夫離婚,並與阮姓生父同居共同撫養幼女 ,然而該子女受胎期間乃於生母婚姻關係存續中,但法定父母均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否認 子女訴訟,致使系爭子女確定為生母之夫之婚生子女。阮姓生父為解決此一法律上親子關 係與自然血統關係互異,導致女兒已屆就學年齡卻無法申報戶口之困境,遂向高雄地方法 院提起確認父女關係存在之訴(九十年親字第一一八號),並蒙承辦股法官以DNA鑑定結果為 據,判決原告勝訴。然而,阮姓生父持此確定判決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時,卻遭戶政人 員以判決違法為由拒絕登記,導致阮姓生父攜女於民國92年4月11日前往台北新光三越站前 跳天橋自殺,遭警消人員制伏送醫後,又數度割腕自殺,向社會控訴法制度的不合理。 (參見自由時報,92年4月12日,第十版;聯合報,92年4月12日,第A8版。) ============================================================================ 爭點所在: 一、否認子女之訴之原告適格為何? 二、確認之訴機能擴大化與親子關係訴訟之緊張關係 三、證明困難解決後之倫理危機 下星期在講到「當事人適格」的脈絡當中,老師應該是會提到這方面的案例,PO上來 讓同學參考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67.3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6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