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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CCU06_LawFl 看板] 作者: StevenWa (浪漫的理想主義者) 看板: NCCU06_LawFl 標題: [法科]「非法人團體(民訴第40條第3項)」之實體程序交錯 時間: Thu Dec 11 22:36:12 2008 以下內容請同學自行下載增補到「民事訴訟法講義第六回」中,謝謝! ============================================================= 以下整理自:王澤鑑,民法總則,頁209-214。 <專題研究:『非法人團體』之實體與程序交錯適用> [案例事實] 『甲律師、乙會計師、丙工程師及丁醫師等三十人各出資一百萬元,設立A名流長春俱樂部 ,訂有章程,設有組織,經推選甲、乙、丙為董事,並決定不辦理許可及登記,以取得社 團法人資格。甲及乙以該俱樂部名義向B購買山坡地,價金伍佰萬元,由丙負責建築別墅、 游泳池及其他設施,因疏於注意水土保持,發生山崩,壓倒C的房屋。』試問: (一)設B不給付時,A名流長春俱樂部得否以其名義提起訴訟? (二)某D團體冒用A名流長春俱樂部名義招攬會員詐騙錢財時,是否構成 侵害該俱樂部姓名權或名譽權? (三)由甲及乙以A名流長春俱樂部名義購買之土地,應如何辦理登記?☆☆☆☆☆ (四)B應向何人請求支付價金?☆☆☆☆☆(這部分請交錯回歸適用訴訟法上程序保 障之思考) (五)C應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 ===================================================================== [問題之解答] (一) 1、無權利能力社團屬於非法人團體的一種,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有 當事人能力,得為起訴或受訴主體,俾能透過訴訟,解決紛爭。 2、因此,A名流俱樂部,得以其名義對B提起履行買賣契約的訴訟。 (二) 1、無權利能力社團通常亦使用一定名稱,與他人區別,以表示其獨立性及持續的存 在。有關自然人姓名權(或名譽權等)的保護規定,得類推適用於法人,已成定論, 應更進一步類推適用於無權利能力社團。 2、因此,A名流俱樂部就D團體冒用其名義詐騙錢財,得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 時,得請求防止之,受有損害時,並得請求損害賠償(類推適用民法第18、19條)。 (三) 1、無權利能力社團因無法人資格,不具備權利能力,不能為權利之主體,故該社團 的財產應屬總社員的公同共有(民法第668條、第827條)。不動產物權不能以無權利能 力社團的名義登記,僅能以總社員名義為之。 2、因此,A名流長春俱樂部自B取得的土地,應以甲、乙、丙、丁等三十名會員名義登 記。在此情形,其不動產登記將因個別會員的加入或退出,有隨時變更的必要,於會員 眾多的社團實屬不便。 3、為了克服上開問題,有二途徑可資採取,析述如下: (1)由社員設立具有具法人資格的公司,而以其名義登記之。 (2)以可堪信賴的自然人(董事或其他之人)為信託關係的受任人,以其名義登記。 4、至於採取上開何種途徑解決,當視無權利能力社團性質及組織而定,質言之,以前 ,在政黨不能依法成立法人的時期,若干政黨多採前者。規模較小的無權利能力社團, 採取後者。 5、於本例,A名流俱樂部言,會員人數不多,且自稱名流,彼此多具信賴性,應得信託 董事一人或數人,以其名義登記自B受讓的土地所有權。 (四) 1、無權利能力社團既無法人資格,不能享受權利,亦不得負擔義務,該社團的債務應 歸屬於總社員共同負擔,而以該社團財產為清償,社員的責任以出資額為限。 2、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無權利能力社團有當事人能力,亦得被訴,故於本 例,土地出賣人B得以A名流俱流部為被告,訴請支付價金,並得就其財產為強制執行。 (五) 1、無權利能力社團的董事或其他代表機關因執行職務加損害於他人者,應類推適用民 法第28條規定,使該社團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2、丙係A名流長春俱樂部的董事,負責建築其設施,係執行職務。因水土保持失週,發 生山崩,壓倒C的房屋,乃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被害人 C得依民法第28條規定,請求A名流長春俱樂部與丙董事連帶負賠償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60.151 ※ 編輯: StevenWa 來自: 61.229.160.151 (12/11 22:3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6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