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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CCU06_LawFl 看板] 作者: dcdcart (小泉雄美) 看板: NCCU06_LawFl 標題: 林國全老師公司法課輔 時間: Mon Dec 29 23:07:14 2008 各位同學好,剛下課時有同學來問關於369-9、369-10相互投資公司的問題 就是我上課時我說我當年大三考試時掉入陷阱的那邊(p.10的4、) 我的確有一個地方講錯了,因為課輔已經結束,因此在這邊更正一下: 40% 甲---------->乙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有表決權股份40%之股份; 公 公 乙公司持有甲公司有表決權股份34%之股份) 司<----------司 34% 1、本例中,甲乙互相持有對方的有表決權股份均超出1/3,故為"相互投資公司"; 因此,乙公司在甲公司開會時所得行使之表決權數會受到369-10的限制。 2、我接著說,這裡要小心會有陷阱,例如33%即未達1/3,從而甲乙公司並非 相互投資公司,因此不受到369-10之限制,從而無須扣除。 而我上課時講的是,"例如:乙持有甲34%可能會改為33%"--->這句是錯的; 正確應該是:"甲持有乙40%可能會改為33%"才對。 此時,甲乙公司不是相互投資公司,從而乙公司於甲公司開會時所得行使之表決權 不受369-10之限制,可以全部行使無須扣除。 3、總結來說,一定要是相互投資公司(以369-9認定)才會受到369-10之限制, 因此題目中不論是甲持有乙,或乙持有甲,均須達到1/3才有369-10之適用。 而1/3是33.3%,只要有一方持有他方之比例低於33.3%,那就不受限制從而無須扣除。 以上,下週一寫題目時我會再講一次,先於此更正,請同學見諒。 另,於此感謝那位來問問題的同學指出此錯誤。 助教敬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33.15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33.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