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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CCU06_LawFl 看板] 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6_LawFl 標題: [法科]法院調解、和解離婚成立 立法院三讀通過 時間: Thu Apr 16 12:31:13 2009 《 民事 》 法院調解、和解離婚成立 立法院三讀通過 資料來源法源新聞:2009-04-15 立法院於昨(十四)日三讀通過增訂「民法第1052條之1條文」 ,以後想要離婚的人,除了透過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的方式外,也可 以透過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的方式,使婚姻關係消滅。 參照現行規定,除了民法第1049條規定兩願離婚外,還有所謂的 裁判離婚。依同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規定,裁判離婚原則上限 於該條各款所列事由,若有上開以外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依同條第2項規定,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 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往往一時衝動,不見得考慮到財產或子女親權問 題;如果沒辦法協議離婚,提起離婚訴訟時,往往互揭瘡疤,一場訴 訟下來,不管有沒有離婚成功,關係已形同水火。而新修正的離婚規 定,使怨偶可以在法院人員協助下,理性的決定要不要繼續維持婚姻 ,甚至也可以平和冷靜地解決兩人的財產還有子女親權等複雜的問題 ,對於子女權益的保障,其實是比較可以兼顧的。 以往法院實務,只勸合不勸離。所以,縱然當事人已經在法院調解離 婚成立,仍必須當事人雙方共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婚姻 關係才消滅。如果一方當事人反悔而不去登記,法院的調解等於白忙 一場。而依新修正的規定,只要在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婚姻關係就 消滅。 由於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後,無須雙方當事人前往戶政事務所辦 理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消滅,為了使當事人身分關係與戶籍登記一致 ,並保障交易安全,新修正的民法第1052條之1特別規定,調、 和解離婚成立,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以名實相符,避免 發生弊端。 [相關試題] 甲(妻)認為,乙(夫)早有外遇,又不盡扶養甲及八歲之丙(甲、乙之婚生子女)的責任,致 渠等生活困頓,想要離婚,又擔心離婚後更無保障,或由乙單獨取得對丙之監護權,而必 須與丙分離,無法探視,遂請教律師,應如何主張權利。試問: (一)如果你是律師,會建議甲循何等程序以解決其與乙間之紛爭? (二)如果必須進行訴訟程序的話,應合併提起何項訴訟或請求,才能儘可能地一次解決甲 、乙、丙間之紛爭?法院應依據哪些訴訟法上原理原則進行審理?如乙於訴訟上承認其與 丁有婚外情關係,此對於訴訟結果之影響為何?(90政大法研民法組,沈冠伶教授命題) [相關文獻] 1、邱璿如,離婚事件成立調解及訴訟上和解之容許性,月旦法學雜誌,2004.June,109 期。 2、沈冠伶,家事非訟事件之程序保障--基於紛爭類型審理論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之觀點 台灣大學法學論叢 35:4 民95.07 頁105-16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29.2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