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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avermax (思念的重量)》之銘言: 1.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當中提供了許多關於主權體行使權力的建議。 但既然主權體是至高無上的,又除了受欺騙外,在公共事務的判斷上絕 對不會出錯。那為何盧梭還要設立這些關於主權體行使權力的一般性原 則?在盧梭的理論當中,是否隱然有發展出憲政主義的可能性。 B2 C3 公意是否可能錯誤 公意永遠是公正的,永遠以公利為依歸;但並不能由此推論說, 人民的考慮也永遠有著同樣的正確性 ... ...人民卻往往會受欺騙 B2 C7 論立法者 立法者 ... 人人都可以刻石立碑,或者賄買神諭... 只會搞這一套的人,甚至於也偶爾能糾集一群愚民 --> 我的看法(參考) 盧梭的立場是行使公意的立法者是可能出錯的, 因此,需要一些一般性原則來約制立法者, 唯此才能真正達到他主張的全意志符合公利,避免立法者有私利之行為。 在盧梭的理論當中,是否隱然有發展出憲政主義的可能性 --> 記得上禮拜老師有提到盧梭的制憲權問題, GENERAL WILL 代表的是憲法與法律 沒有區分二者,立法權可以涵蓋一切, 而主權也是不可讓渡的,有其穩定性 所以,可以把 GENERAL WILL 比擬為制憲權似乎是可以的 2.既然主權至高無上,那為何護民官有權能節制主權?而調節國家各部份間關係 的權力與責任,在過去的共和主義著作當中,是屬於立法者(lawgiver)的;立法 者透過新法律的制定,使國家的組成份子各安其位,另陷入混亂的共和政體的運 作在一個新的秩序下,重新走上軌道。直到共和政體再度陷入混亂為止,然後又 會有一個新的立法者執行這個使共和政體再度走上軌道的責任,而這也正式政體 變遷的方式。(盧梭的立法者僅在建國時登場)不過,在盧梭的系統當中,因為 立法權專屬於主權體,所以維持組成國家各部份的責任,就必須交由與系統當中 各部份(人民—主權—政府)無牽涉的官職擔任,而採取一種「否定/阻止其作 為」的方式(相較於立法者的破舊立新而言),只能恢復到法律規定的狀態,而 不能建立新的狀態。當然,在盧梭描述下的政體也是會墮落、也會有滅亡的一天 ,盧梭也提供了一些防止的方法,但盧梭似乎沒有向過去的共和主義作者一般, 描繪出一幅清晰的政體變遷的圖像。既然政體的變遷終屬難免,那麼在盧梭系統 下的政體該如何面對變遷?又或者,盧梭根本就不關心長治久安的問題? --> 我的意見(參考) 盧梭的理想政體是民主體制,而民主體制可能走向腐敗 腐敗成為暴君或專制... 這個似乎不是他考量的, 因為他的理論架構只討論民主體制, 並且討論如何防止民主走向腐敗的制度設計 這也是他長治久安的考量, 如果他提出政體變遷,那麼人民具有主權的立論就無法成立了 (現在PO會太遲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80.105 ※ 編輯: twol 來自: 123.194.80.105 (01/11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