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國防部95年度軍隊動員準備計畫規定,納編於編實動員、擴編動員及戰耗補充第1
梯隊之要員,於前1年年底前,採郵遞方式寄發動員召集令副本,旨在預知納編之動員部
隊、動員符號及報到地點等,請於收到後,先行詳閱相關動員訊息及應召員須知,以確保
個人權益,並妥善保管,無須立即前往部隊報到,當動員令生效時,可逕持動員召集令副
本向動員部隊報到,以提昇部隊編成速度。
二、 當國家遭遇緊急危難或非常事變時,層奉 總統核定動員令生效,國防部將運用電
視、廣播、報紙、網路及併用部隊幹部及輔導組織等方式傳達,屆時凡收到訊息之應召員
,可持動員召集令副本逕向指定時間、地點報到,另勤區警員亦將動員召集令正本送達戶
籍所在地,以確保要員均能收悉相關訊息,依令前往部隊報到。如有符合召集規則第15條
規定之人員,請檢附證明文件,報經警察分局(所)層轉縣、市後備司令部(或動員管理
組)核定延期入營或不能應召。
三、 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後備軍人管理依戶籍地行之,故召集令均以戶籍地
郵遞及送達,若因故未於戶籍地居住,請撥空返回戶籍地領取,在郵遞招領期限內,請持
招領單向郵局領取,逾招領時限則轉請勤區警員追送,若仍無法送達則退回戶籍所在地縣
、市司令部(或動員管理組),請逕往洽領,若您的戶籍有遷徙,請速向戶政事務所辦理
異動變更,以避免產生違法情事。
四、 動員召集令副本係依年度以顏色區隔,以避免混淆,95年度動員召集令副本為淺黃
色,效期自95年1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如有遺失,可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後備司令
部(或動員管理組)申請補發。凡經核准緩召、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人員,請將動員召集
令副本繳回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部(或動員管理組)辦理註銷。
五、 依兵役法第37條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接受5項召集(動員、臨時、教育、勤務
、點閱召集),請勿混淆,年度內若需參加教育(或點閱)召集訓練,另會於召集前約40
天採郵遞方式寄達教育(或點閱)召集令(白色),請依指定時間、地點前往報到,如有
疑問請撥0800-202125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請參照第四點公告事項...將動員召集令副本繳回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部(或動員管理
組)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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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今年的有沒有這些條文,我手邊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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