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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CCU07_LawA 看板] 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7_LawA 標題: Re: [民訴] 98下許政賢老師民事訴訟法課輔第一次 時間: Sat Mar 6 21:39:19 2010 ※ 引述《StevenWa (StevenWa)》之銘言: : 一、時間: : 因為第三週學校始開放借課輔教室,所以第三週開始: : 2010年3月9日星期二,上午10:30-12:00 : 二、地點: : 待下週一晚補正 : 三、範圍: : 請同學來信告知,上學期期末考之後,老師的範圍到哪了,又最後大致上哪? : 謝謝。來信請寄:96651015@nccu.edu.tw,或站內信。 ☆地點為綜院107教室/若有變動,當天我會在107教室等大家 範圍是:闡明制度 請出席同學先行研習以下問題,謝謝! 一、甲起訴主張乙於某年月日在某地撞傷伊,為此請求賠償醫藥費支出新台幣六十萬元整 。問:法院可否對甲闡明其得一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遲延利息?又法院得否對乙闡明其 可為時效消滅之抗辯?試自處分權主義及闡明義務制度之法理說明之。(25 分)97三等 關稅法務 二、甲搭乘乙駕駛之計程車南下。因乙超速,於高速公路上發生車禍,致甲受傷,甲支出 醫藥費新台幣30 萬元。若甲於三年後始提起民事訴訟,向乙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乙不諳法律,未為時效完成之抗辯,法院得否向乙闡明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又,若乙提 出時效抗辯,法院可否向甲闡明提出運送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25 分)97三 等法院書記官 三、原告甲起訴時原主張被告乙應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返還新台幣一百萬元,嗣又主張 依不當得利及買賣之法律關係合併請求。第一審法院僅依買賣之法律關係之訴訟標的為原 告勝訴之判決,被告乙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行使闡明義務?如 第二審法院認兩造間買賣之法律關係不存在,應否就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而為審理?(25分 ) 94律師第二次檢覈 四、下列案例,審判長於審理時,有無闡明之義務?若有,則應就何種事項為闡明? (一)債權人甲主張債務人乙積欠借款屆期未清償,故以乙及普通保證人丙為被告,起訴請 求判決乙、丙連帶返還借款,丙於言詞辯論期日雖到場,但未主張先訴抗辯權。 (二)甲主張乙將其所有之A地出賣與甲後,拒不履行移轉所有權之義務,且又將該地出賣 並移轉登記與丙。甲遂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判決乙應將A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甲。(90 司法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246.8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24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