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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CCU07_LawA 看板] 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7_LawA 標題: [民訴]新民事證據法序曲暨新增課輔人員說明 時間: Thu Apr 22 20:09:49 2010 大家好: 一、期中考過後,同學若有花時間念民事證據法,一定會有問題想發問, 之後若有問題的話,請同學直接寄mail給另兩位民訴課輔助理,我就不 處理書面詢答的這一個部分了,兩位課輔助理分別是: 劉亦榔學長:98651003@nccu.edu.tw 楊理安學長:97651015@nccu.edu.tw 二、另下週會問大家,除了週二中午,還有哪個中午時段是你們大三可以 安排課輔的,或是也可以推文表達意見,因原本安排的週二中午時間,這 兩位學長分別都已經有事,這學期期末考的範圍,希望有機會安排這兩位 學長分別各有1-2次的機會來上課,以便未來課輔人選的銜接。 三、以下摘錄黃國昌教授專論中的乙段文字,當作期末重頭戲民事證據法的 序曲,個人覺得以下的這則故事滿具有啟發性的,搞不好會有同學馬上決定 去美國專攻民事訴訟法????Orz ==================================================================== 一九九二年的秋天,一個來自典型傳統大陸法系的學生小馬,在美國留學law school的 民事訴訟法課後,向來自不同國家的同學訴說其最近的煩惱:小馬的家中最近發生了火 災,原因是客廳中處於待機的電視,突然起火燃燒,導致全家付之一炬。 嗜訟的美國同學Marcus,馬上建議小馬告那個該死的電視製造商,訴請損害賠償。小馬說 :「我也想告,問題是即使依商品製造人責任訴請,我如何證明瑕疵存在,該瑕疵與起火 有因果關係,連家中財產之存在及價值,我都不知該如何證明」。Marcus回道:「你顯然 白學民事訴訟法,起訴後依Discovery要求被告開示其關於該商品的設計及製造資料,以及 有關其商品行銷後所發生的類似意外的抱怨資料著手啊。而且剛才課堂才提到,民事的證 明度只要求證據之優勢,又不要求起越合理的懷疑,應該沒有那麼困難才是。」小馬白了 Marcus一眼,冷冷地說:「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並沒有賦予當事人證據蒐集權,被告沒 有義務提出那些資料給我;而且,我必須負的證明度,以英美法系的詞彙,係幾乎相當於 超越合理的懷疑,必須使法官確信我所請求的要件事實為真實存在」。Marcus不好意思地 說:「我知道了,你們採糾問式的審理,法官必須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發現真實對不對 」。小馬無力地說:「大錯特錯!在辯論主義之下,事實證據的提出係當事人的責任,法官 雖獨占調查證據的權力,但無主動調查證據的義務;雖然我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但是聲請 的要求十分嚴格,基本上你所提到的資料很難通過聲請要件的審查;即使通過了,法官有 相當的裁量空間決定是否調查,在法官案件量多、結案壓力大的現實下,法官大概會回我 提出證據是你的責任之類的話,他會願意調查的機率十分地低」。 在旁一向驕傲的法國同學Lagarde接著說:「有沒有人死傷?有的話請提起刑事告訴,讓檢 察官去調查證據就好了,本偉大的法蘭西共和國的公民,雖然在民事訴訟上面臨了相同的 問題,但大部分的侵權行為訴訟,都是附帶於刑事訴訟提起,利用檢察官廣泛的權力來蒐 集、調查證據,證明的問題交給檢察官去煩惱就好了。」小馬不高興地說:「多謝關心, 幸虧無人傷亡」。 平時一向有禮寡言的日本同學高橋難得地開了口:「在日本原告於現代型訴訟中的證明問 題,的確造成相當大的困擾,最近日美關係構造協議中,美國即指控我國由於依請求數額 比例徵收裁判費所造成的裁判費過高、當事人無證據蒐集權所造成的舉證困難等因素,導 致我國所制定的反托拉斯法形同具文,一般消費者根本無法在訴訟上擊倒大企業,使日本 企業較美國企業不必為其事業活動所造成的損害負責,享受不公正的優勢,形成不公平競 爭。不過,我國學者及法官透過判例學說的發展,一方面經由允許將證據保全制度作開示 之運用等方法,為當事人擴充蒐集證據的手段;一方面透過「表現證明」、「事案解明義 務」及「證明度減低」等理論,試圖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我知道小馬國家的民事訴訟 法深受我國學說及判例的影響,或許我可以幫忙蒐集一些資料,想辦法說服法官對既有法 條作比較活潑的解釋。 Marcus聽說,一臉疑惑的表情問到:「什麼?證據保全作開示運用?連在Discovery制度最為 發達的美國聯邦法院都不允許這樣的流用,而Discovery制度都沒有的日本,怎麼這樣搞。 」畢業於牛津大學的英國同學Levine此時插道:「不會呀,英國的Discovery制度也不錯, 而且我國在1970年後,就允許涉及人身傷害的民事侵權訴訟,在起訴前透過傳統證據保全 之程序作證據的開示運用。至於我國和美國不同的原因,十分複雜,涉及起訴狀的要求程 度不同,我在此先賣一個關子,有興趣的人,去看一看英國法、美國聯邦法及美國紐約州 的立法就此問題所形成的美麗光譜應該就會瞭解問題的核心」。 用功的高橋暗暗地記下實力超好的Levine所給的暗示,決定好好研究這個有趣的問題,為 母國正如火如荼進行地引進英美法系Discovery的議題,作出貢獻。而有著實際麻煩的小 馬則尚無餘裕想那個問題,首要之急,是先和高橋請教日本就擴充當事人證據蒐集的手段 及減輕證明責任所發展出的判例學說。Marcus則開始反省自己對外國法制的一無所知,決 定開始進行比較民事訴訟法的研究。 Levine趕著去圖書館為英國Woolf法官所籌劃的司法改革撰寫研究報告,除了巴黎出身的 Legarde只想著趕快去享受美麗的陽光及香醇的咖啡,一群同學在告別後的路上,有著不 同的心事。(以上引自:黃國昌,民事訴訟理論之新開展,頁2-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32.12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32.126 ※ 編輯: StevenWa 來自: 111.243.35.189 (04/22 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