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CCU07_LawC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本文轉錄自 NCCU07_LawA 看板] 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7_LawA 標題: [課輔]民訴下週練習題:非訟法理與訴訟法理之交錯適用 時間: Mon Nov 2 16:36:07 2009 大家好: 本週停課,因大三有導生聚,下週請同學把第一回講義也帶過來, 因為下週就可以把民事訴訟審理之基本原則作一個結束,然後就 可以來介紹一個重要的概念,即邱聯恭老師所倡議的「程序法理 交錯適用」的理念,當然,對於這個理念,陳榮宗、黃國昌、姜世 明教授都有發表其相關看法(詳參第一回)以下先把下週要在課輔之 初帶各位體驗的案例po出來,請同學有空的話,可以加以討論、思 考: ========================================================= 案例之提出: 甲與乙駕車相撞,各受物損人傷。經律師丙協調之結果,雙方繕立 合意書,載明乙願賠付甲五十萬元,並為其履行,由乙簽發同金額 支票交付甲。詎料,該支票未獲兌現後,乙有時諉稱無力履行,有 時否認其有過失加害行為。於是,甲有意選用較能節省勞費(追求程 序上利益)之程序,迅速實現權利(追求實體上利益),卻不確知宜向 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或逕行起訴。試借用此事例,從律師應如何代理 甲抉擇訴訟上請求方式之觀點,說明判斷標準及法理根據,回答下列 問題: 在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之前、後二程序階段,就同一事件之 審理,法院是否應先後適用不同之程序法理(審理主義)?此事是否有助 於保護甲之利益或貫徹程序權保障之要求?甲能否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 簡易訴訟程序起訴,使法院不必審理乙有無過失行為之事實?此時其循 依循之審理主義為何?(85年律師第三題/邱聯恭老師命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61.17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61.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