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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CCU07_LawA 看板] 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7_LawA 標題: [民訴] 許民訴課輔回答:民訴法§173 時間: Tue Jan 12 19:24:12 2010 同學提問: 請問學長: 判決正本送達後,當事人於上訴期間死亡,原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無上訴之特別委任, 但上訴期間已開始計算,應如何處理?許師說了兩說: 甲說:律師收受送達時,當然停止,較能保護當事人 乙說:依173但書,法院酌量裁定停止 學長於講解題目時說:律師因未受上訴特委,代理權於收受判決書時消滅,故當事人於 上訴期間死亡,無173適用,於當事人死亡時訴訟當然停止 似乎有三種停止的時間,請問學長知不知道甲乙兩說是怎麼來的,寫題目時應該採哪說呢 謝謝~ ========================================================================== 這個問題,同學您不用把它搞的那麼複雜啦,總之,一個判例見解送給你,你考試 把判旨寫出來,號碼也丟出來送他,許政賢老師他就會給你高分了。 31年上字第1149號判例:(考試寫這個☆☆☆☆) 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中斷,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固 定有明文,惟此係以當事人死亡後訴訟代理權仍屬存續為前提 (參照同法第七十三條) , 故當事人所授與之訴訟代理權,以一審級為限而無提起上訴之特別委任者,該審級之訴訟 程序,雖不因當事人死亡而中斷,但至該審級之終局判決送達時,訴訟代理權即歸消滅, 訴訟程序亦即由是中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44.9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4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