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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CCU07_LawA 看板] 作者: Jackoneone (浪費口水) 看板: NCCU07_LawA 標題: [刑訴] 99台大法律研究所刑事訴訟法試題 時間: Wed Mar 3 15:19:56 2010 那刑訴也稍微解一下吧... 題目:http://www.lib.ntu.edu.tw/exam/graduate/99/99425.pdf 我只先講已教過的範圍 下面說得「課輔講義」指98學年度我們這堂課用的版本 第一題 1.不得以檢察官之拘票代替法官之搜索票 -- 搜索.拘捕違法; (王兆鵬,刑事訴訟法講義,2009年,171~177 課輔講義第六章/頁11-12) 2.拘捕違法導致第一次訊問違法,自白可能因此須排除 3.第一次訊問違法,是否因此須排除第二次自白 (課輔講義第九章第十章/頁13-17 王兆鵬,開創自白法理的新紀元,一事不再理,2008年。 王兆鵬,自白與毒樹果實原則,新刑訴.新思維,2005年。) 第二題 1.不自證己罪 ◎ 94台上51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 款關係(即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親屬關係者)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及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現為或曾為證 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與證人 定有婚約者,現為或曾為證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證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受刑事 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旨在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 人、或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甚而主觀上認為違反具結文將 受偽證處罰之困境。又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特權, 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 項均規定,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之義務;如法官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告 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如前述之抉擇困境,無異 剝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強迫其作出讓自己入罪之陳述,違反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自係 侵犯證人此項權利。 參照上學期期末2009/12/30課輔講解的文章: 林鈺雄,不自證己罪之射程距離,台灣法學93期,2007年4月,頁233-236 2. 兩人分別得否以此為由上訴第三審 之後教到證據法則時再講 第三題 陳志龍,超越合理懷疑與證據證明,北大法學論叢69期,2009年3月,頁187以下 可參照:課輔講義第一章/頁17 之後教到證據時,視情形看是否要講解這一題 以上 供參酌 碩三 家榮 -- HEY~~~HEY~~~CHAAAAARLIE~!   。。。。。 ⊙ . ▼▼▼▼ \▲▲▲▲ φ . \ . δ ./ㄨ \\/ˊ▄▄ \|/ㄑ ( ︶ ˋ\///\/. by Armour@jok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217.98 ※ 編輯: Jackoneone 來自: 114.45.217.98 (03/03 15:2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217.98
Jackoneone :另外,本學期何師上課講義已放在影印部,請大家去拿 03/04 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