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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第11組的學姐,由於本組的文章"淺論行政秩序罰應否以故意過失為要件"主要是在論述大法官會議解釋#49,275,所以這兩號解釋就由我們負責報告,若有任何問題,或是需要調整報告分配,與再與我聯絡,e-mail:lihwen42@yahoo.com.tw,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4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