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in27 (vin)》之銘言:
: ※ 引述《hiddenliszt (受降,同負傷的獸)》之銘言:
: : 如果你是針對我的文章作回應的話
: : 我覺得你似乎對文章內容有所誤會
: : 我的立場很簡單
: : 站在法律的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
: : 且不衝突國家公益的情形下
: : 一切依法行政
: : 然則 時至今日有些條款顯然於情不合
: : 那麼就有考慮存廢的必要
: : 不過前提是 應當有相對應的緩衝期間或是配套政策
: : 我只堅持這個
: : 始終在法律安定性上討論
: : 我認為對此我從未離題
: : 對於過去的禮遇 是承諾
: : 不能無條件拔除(有相對條件的)
: : 對於之後想要加入此一體系的
: : 請儘快修法把該條款拿掉
: : 讓行政軌道回歸實質的公平
: : 這樣可以理解嗎?
: : 用你的語言邏輯
: : 我不知道老農辛苦跟國小教師高薪有何關聯?
: : 假使今天老農不辛苦 那公務員的免稅就會變得合理嗎?
: : 要追求這樣的公平實在太容易
: : 舉個例吧(把無關的人拉近來 這是最容易模糊焦點的辦法之一)
: : 現在當兵役期縮短為一年
: : 過去的人都當了一年半載到三年不等的時間
: : 後備役從四十歲減為三十五
: : 這顯然對過去的人不公平
: : 所以我擬出兩個辦法
: : 第一 請國家賠償那些白當兵的冤大頭
: : 第二 請各位役男回流補滿三年的役期
: : 豈不皆大歡喜?
: : 請不要說錯誤類比
: : 因為齊頭式的公平就是這樣
: : 撿破爛到家財萬貫 中了樂透一夜致富者大有人在
: : 他們有課到稅嗎? 隔靴搔癢般的娛樂稅公平嗎?
: : 我說不公平 因為老農很辛苦
: : 誰來告訴我這又是麼道理?
: : 我不知道是誰模糊焦點
: : 但是我知道這件事打從開始就跟農民沒關係
: : 你要說既得利益者傲慢 不知人間疾苦都好
: : 我們可不可以就事論事?
: : 再重申一次
: : 今天站在法律安定性的角度
: : 在沒有配套的狀況下
: : 請不要對過去的人動刀
: : 那不只是保護所謂的既得利益者
: : 也保護政府法律的威權與誠信
: : 今天不是擺出哀兵姿態就是硬道理
: : 你說農民苦 我說老兵苦 他說教師苦
: : 都不構成為此政策辯護或是推翻的理由
: : 今天不管我家人是何種職業
: : 我都可以大聲堅持我的看法
: : 再次強調 這是行政上安定性的問題
: : 就算我的態度強硬或軟弱 傲慢或是悲天憫人
: : 都不影響這件事的基本原則
: : 不要讓你的立場決定你的看法
: : 讀了點書(不用專指社會學) 應該有這點認知吧
: 先對我的所謂「小白」作為道個歉,
: 畢竟這絕對不是一個能夠「溝通」的好行為。
很高興你這麼認真地回文
我很認同你以下說的諸多見解
: 其次,對於軍教免稅部份,
: 我想,焦點目前集中在「國中小教職員」部分,
: 那麼就從這裡開始說說我的看法;
: 首先,「信賴保護」和「法安定性」足不足以支撐「應該繼續免稅」的立場?
: 如果比照最突顯這個(信賴保護/法安定性)爭議-最廣義-的溯及既往問題,
: 其實不難發現:所謂的信賴保護和法安定性並不是絕對價值;
: 毋寧是一種「最佳化命令」的原則。
我同意,因此我並不贊成無條件為既得利益者護航
: 是否有「信賴」存在?「信賴」是否「值得保護」?
: 制度性的-姑且說-「不平等」,
: 是不是可以作為準正違反實質課稅原則以及平等原則的理由?
: 的確是可以深入討論;
: 但是必須注意的是,制度性的規範,以及未來如何課稅的問題,
: 恐怕不是「信賴保護」和「法安定性」就可以簡單帶過;
是的,值得注意的是
信賴保護不僅是保護"既得利益者"
也保護"法安定性"
如果你同意
那麼我們再進一步繼續討論
而且你提到了"未來如何課稅的問題"
在這個立場下
我們的觀點是一致的
我不認為現行的稅制不需要改進
只是施行的範圍與時間點必須審酌討論
: 舉個例子來說(雖然不一定有「可相提並論性」),
: 恐怕不會有人贊成「萬年國會」的存在,
: 對於中央民意代表本身的職權、以及所謂的「法秩序」來說,
: 如果真的要從「信賴」和「安定性」去辯駁,要證立的機會可能性很低。
我想在避免法之僵化的考量下
活化立法機關才是立委任期制的初衷
受到信賴與安定性所保護的
不是立法委員 而是法秩序本身
在兩權相害取其輕的情形下
立委在國會的進出所造成法秩序的輕微動搖
是不至於影響法秩序的安定的
換個角度 公務員就不是這麼一回事了...
(所以公家機關總是暮氣沉沉)
(那又是另一個議題了)
: 其中,「法安定性」的前提還有「法」本身的問題;
: 引用德國法哲學家Gustav Radbruch的看法,「法」本身不正義,
: 是否還要維持這個法?從而基於這個法還能夠推出「法安定性」?
: 就很可疑。
說的很對
法的正義是施法的前提
但是以正義之名(對過去受法保護的人)進行屠殺
就不是法的立意了
所以我贊成修法
我從未認同過去的稅制是今日的正義
: 另外,「不影響國家公益」的前提下,恐怕必須要問一個問題:
: 「國家公益」是什麼?就如同英國把北愛恐怖份子囚禁的作為,
: 也是基於「國家公益」--順帶一提,這樣的作為違反歐洲人權公約;
: (See Brogan and others v. the United Kingdom.)
: 如果不先說清楚「什麼是公益」,那麼這個帽子戴下來,
: 討論失焦的可能性就很大了。
在法律名詞的釋義中
公益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它具有一般性、普遍性與抽象性
代表的是構成要件有或無的集合
也就是yes or no的二分法
換言之 它既然具有一般性與普遍性
那麼我們直觀的角度討論也並無不合理
(通常由大法官會議解釋此類名詞的爭議)
那麼 就這個議題
所謂的公益可能來自於
1.法秩序追求的政策與目的
2.國家財政的負擔能力
今天國家財政顯然吃緊
過去免稅的誘因也時過境遷而顯得多餘
那麼該制度確實有修正的必要
(再說一次 必然要修正 卻不是無條件修正)
而在行政法規廢止或變更的條件下
公益的大刀闊斧一定得面對信賴保護原則的屏障
(關於公益與信賴原則的的討論見釋字525、529、589號)
換言之 除非過去的法規有重大違憲或是違法
一般的狀況下
就算是基於再大的公益條件
非有合理的補權錯施或是過度時期條款
否則規範對象一定是受到保護的
這也是我堅持的
在合理的配套情形下進行法的修正
: 第二個角度,從「老農」來比喻,或許有點不倫不類,
: 但是這裡有兩個問題:
: 第一,「國中小老師」和其他各行各業的人來相比,
: 「哪一個部份」的「差異」可以正當化免稅的基礎?
: 第二,即便用最相近的-例如,高中老師-例子,
: 「高中老師」和「國中小老師」差別在哪裡?
: 比較被常提出的理由,
: 例如「工作辛苦」,當然,這種理由應該沒有強到足以正當化破壞課稅基礎的理由的,
: 一般的實質課稅、租稅公平、稅基、稅率的設計到此蕩然無存,
: 恐怕在「更辛苦」的人身上沒有看到相同、甚至更好的待遇。
: 例如「歷史因素」?例如可能認為當時在「動盪的年代」,
: 要讓國中小老師負擔國民義務教務的責任,
: 必須要有更多誘因的說法,到目前教師甄選擠破頭的狀況來看,
: 這個「誘因」顯然已經沒有正當性了;
: --當然,我們討論的是「未來」要不要繼續維持,而不是「過去」正確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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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所謂老師作為政府洗腦共犯、或者一些「貼在額頭上一望即知」的說法,
: 這裡我就不回應了,這些意見不值一哂。
其實就你上面那一段話
我們其實已經達成共識了啊?
謝謝你共襄盛舉參與這一串討論
不管是任何議題或是學科都需要各方立論相互激盪
有空來我們班板走一走(樓上上上)
我們同學之間還挺喜歡吵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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