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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獎懲辦法第十條第十四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懲處事實:蓄意違反宿舍管理規則,情節重大。 二、懲處種類:1小過。 三、當事學生於收到處分書後,如有不服,應於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 委員會提出申訴。 四、當事學生如有改過意願,可依本校「學生懲罰存記及銷過實施要點」第四條規定,得 於懲處公告日起一個月內,向學務處生活事務暨僑生輔導組申請銷過。 系辦工讀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7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