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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以下需繳學分費的同學,盡快至系辦領取繳費單,費繳費期限至99年11月 5日止。   若逾期未繳,得依以下學則處理:              學則             第十九條 碩、博士班學生修讀碩、博士班及學士班科目者,應依規定繳交 學分費。全校學生均應依規定繳交資訊設備使用費。凡使用外文 中心之語言視聽設備之學生,應依規定繳交語言設備使用費。前 項費用逾期未繳納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97103004 97103020 97103021 97103024 97103026 97103039 97103050 97103057 97103061 ※ 編輯: yvonne123789 來自: 140.119.186.21 (10/25 14:27) ※ 編輯: yvonne123789 來自: 140.119.186.21 (10/25 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