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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弟妹大家好: 本學期第一次作業如下 繳交格式同上學期 繳交時間:99.4.6(二)第二次課輔時 一、某甲擁有下列財產: (一)出租給某乙之房屋一棟及其基地;(二)古文物兩件, 其中一件借給博物館展出,另外一件放在古董店寄賣;(三)在保養廠保養的名貴跑 車。某甲現決定移民出國要變賣這些財產:(一)某乙決定購買某甲之上述房屋及其 基地。(二)古董店老闆某丙要買下某甲之二件古物。(三)保養廠老板某丁要買這部 跑車,但某甲想繼續使用到出國前不想現在就賣,某丁唯恐被他人以高價搶走,說 服某甲馬上就到監理所辦理過戶,願意讓某甲免費使用到出國時,某甲同意依某丁 之建議出售。請問某乙、某丙、某丁如何取得各該財產之所有權? 二、(一)甲受乙之詐欺,將其所有奇石以低價出售於乙,且已交付。乙復以一般市 價出售該奇石於善意無過失之丙,但乙與丙間以占有改定方式為交付。甲發現後乃 向乙撤銷出售之意思表示,並由乙處取回該奇石。丙得否請求甲返還該奇石? (二)A受B之脅迫,將其所有奇石贈與B,且已交付。B復以一般市價出售該奇石於善 意無過失之C,並已為交付。A對B撤銷出售之意思表示後,A得否請求C返還奇石? 三、甲將機器一部賣於乙,雙方訂有買賣契約。嗣因乙廠房整建尚未完竣,乃與甲 訂定寄託契約,將該機器暫置甲處。某日,該機器為丙所竊賣於善意第三人丁,並 已為交付。請問: (一)該機器屬於何人所有? (二)甲乙各對丁得行使何種請求權? 四、甲機關徵收乙之土地,徵收補償金已發放完竣,但因疏失未於土地登記簿上為 徵收之註記,其後乙死亡,乙之唯一繼承人丙不知其情,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即向 丁借款,並以該地所有權人之身分為丁設定抵押權以供擔保,經甲事後發現,問甲 對丙或丁有何權利可為主張? 以上,如有疑問請寫mail給我囉 by課輔學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3.144.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