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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學弟妹大家好: 以下是本學期第二次的習題題目,繳交格式同第一次。 繳交時間:下次課輔99.5.25(二) 綜院401教室 一、甲向乙借款一千萬元,以自己所有之土地設定抵押權與乙以為擔保後, 甲又在該土地上建築房屋並將該房屋出租與丙。其後,甲又向丁借款五百萬 元,以該土地及房屋設定抵押權與丁以為擔保。嗣後,甲乙之債務屆清償期, 甲未清償,乙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該土地,卻因該土地上有房屋且有租 賃權存在而無人應買。請問:乙應如何主張權利?並請分析甲乙丙丁間之法 律關係。 二、甲以其所有空地供乙設定抵押權後,復得乙之同意於該空地上建造甲所 有之建物,並以該建物供乙設定抵押權擔保同一債權。乙僅聲請拍賣土地時, 是否有成立法定地上權之可能? 三、甲將其A 地先後設定第一、二、三、四次序之抵押權於乙、丙、丁、戊 四人,擔保債權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100 萬元、200 萬元、 400 萬元。各抵押權存續中,乙將其第一次序讓與丁,其後丙於經乙、丁同 意後將其第二次序與戊之第四次序變更。試問: (一)A 地拍賣所得價金600 萬元,應如何分配各抵押權人? (二)若乙、丙、丁、戊為次序讓與及變更後,戊復為丙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 之次序,則A 地拍賣所得之600 萬元價金,應如何分配各抵押權人? 四、甲在乙某風景區之土地一宗設定地上權,於該土地上建築別墅一棟(市 價約值 800萬元)。甲因向丙借款600 萬元,為擔保其清償,甲、丙同意以 該別墅設定抵押權,且依該約定之抵押權內容,甲並應將抵押物即別墅交由 丙占有。甲、丙均依約履行。嗣擔保債權屆期,甲未能依約償還,經洽商後, 雙方同意甲得延期6 個月清償,然若屆期不能履行時,別墅即歸丙取得。請 附具理由解析下列問題: (一)本件可否僅以別墅設定抵押權? (二)本件抵押權之設定,除(一)之情形外,是否有其他無效事由? (三)若甲屆期仍未能清償債務,丙乃請求甲將別墅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其所有。 法院可否准許? 若有疑問請e-mail到97651011@nccu.edu.tw ~ 課輔學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