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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學弟妹大家好 期中作業還未交的同學,可以寄到我的信箱。 另外在檢討課輔題目第三題時,有關民法第191條和民法第189條競合的部分,依實務之見 解,從承攬的自主性出發,認為應優先適用民法第189條,而認為乙農會原則無須負責。 但是還有學說採不同見解,補充如下: 工作物所有人責任,本係因工作物所有人地位而生,故即便委由第三人修繕,其為 工作物所有人之地位並未變動,而仍有民法第191條之適用。 惟考量到承攬的自主性,工作物淺在風險的掌控,此時為承攬人事實上支配,難以期待 工作物所有人可積極管理,故應將191條的注意義務,以民法第189條的注意義務內涵補充 ,即工作物所有人若於選任承攬事務之執行上,或本於定作人對承攬事務之指示上, 業已盡其合理注意者,即得主張民法第191條但書的免責事由。 若工作物所有人無上述免責事由,而對於被害人賠償後,即可依其跟承攬人間的 契約關係請求承攬人賠償,如此解釋才可避免工作物所有人透過和第三人訂立 承攬契約來脫免自己的責任,以保障被害人,並兼顧工作物所有人和承攬人的利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7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