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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司法官、律師新制考試預試選擇題(綜合法學) 以下僅選錄姜世明老師、許政賢老師期中考前上課範圍相關的選擇題如下(以目前所學習 的進度,應該要會的題目!),供同學自我練習之用: 61.關於財產權訴訟之事證蒐集原則,下列敘述那些正確?①當事人未提出之事 實,法院不得加以斟酌 ②當事人對主要事實自認者,法院應受其拘束 ③ 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 調查證據 ④事實為法院職務上所已知者,得不經當事人辯論而採為裁判基 礎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說明] 1.答案為(A)。 2.本題的爭點很單純,只是在測驗考生是否對於「辯論主義」之三命題有所掌握,「辯論 主義」三命題的內涵,姜世明、許政賢老師應均已在課堂詳盡說明了。選項④是錯的,但 也沒有考到太深奧的學理問題(姜、邱師之中間偏右、中間偏左之爭),只是考你對於民訴 法§278Ⅱ但書之法條是否熟悉而已,有沒有技巧?沒有!請把法條看熟吧。民訴法§278: 「Ⅰ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Ⅱ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 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附帶一提的是,民訴 法§278Ⅱ,論者認為屬於合法聽審權(聽審請求權)之「陳述權」的具體表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