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CCU08_LawA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大家好: 今天解到97年地特法制那題講到的觀念,我說在97年司法官第一題也有考出來 題目如下: 一、甲向乙的住所地之C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命被告乙返還M 機器及返還因使用M 機器的 不當得利計新台幣(以下同)120 萬元。甲主張自己於前年由訴外人丙售讓而取得M 機器 的所有權,乙無權占有並使用該M 機器生產商品長達二年,該M 機器在同業間年租金行情 至少60 萬元;乙則抗辯M 機器是其向原出租人丁買受取得,自己才是M 機器的所有權人 ,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在第一次的言詞辯論期日,甲以言詞追加請求C 法院確認甲 對M 機器的所有權存在;乙隨即在當庭以言詞提起反訴,請求法院確認反訴原告乙對M 機 器的所有權存在。試問:乙所提的反訴是否合法?(25 分)(97司法官第一題) 這題的爭點有二:1、甲追加確認甲對M機器的所有權存在,此一追加合法否?(結論是 合法,民訴法255Ⅰ②或⑥);2、乙所提的反訴有無違反民訴法253?(結論是沒有,因 為甲追加之訴和乙提起之反訴的訴訟標的不同) 爭點二為什麼會得到這樣的結論呢?tell me why?一般教條式的說明就是告訴你,因為 在這種確認物權歸屬的訴訟當中,必須將主體和物權歸屬一起去看它,只要兩訴的主體 不同,就是不同的訴,此一觀念也非常明白的寫在傳統民事訴訟法的權威教科書當中: 「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名稱雖同,但權利主體不同者,並非同一權利,即非同一訴訟標的 ,不得認係同一事件。例如某處未登記之房屋,甲訴請確認為甲所有,訴訟繫屬中,被 告乙另訴或反訴確認為乙所有,因所有權主體不同,非同一事件是。」(姚瑞光,民事訴 訟法新論,93年2月版,頁376。) 講解完之後,馬上有同學過來問,為什麼不同?!不是都在吵誰有所有權這件事情嗎?聽到 同學的這個提問,內心其實非常感動,表示同學有在思考,的確傳統上的認知,有點難 以接受,不過我們若用一般的知識去理解它,幫它找一個理由,我們或許可以說,因為 甲所提起M機器所有權屬於自己的訴訟,那個訴訟的能量,或它所要承載的目的,充其量 只是甲對於M機器有沒有所有權這件事,最後判決主文的判斷上,也只會處理這件事,發 生既判力的部分,也只會在甲對於M機器有沒有所有權的這件事上發生,至於乙對於M機器 有沒有所有權,則不是上開訴訟所要處理的,充其量只是在理由中加以判斷。是不會發生 既判力的,那為了保障乙可以取得一個確認乙為機器M所有權人的判決,傳統學說認為應 該要認為乙確認機器M為所有權人的訴訟,與甲所提起,非同一訴訟標的。如此乍看之下 ,是具有一定之正當性。 不過,個人比較傾向支持駱永家老師所採取的新同一事件說,這兩個訴訟,若從制度目的 而論(被告應訴之煩、訴訟經濟、防止裁判矛盾),應該是同一事件,禁止別訴,而乙在本 程序當中利用反訴此一合併審判的機制提起,應屬合法。 附帶說明的是,今天講解的88年司法官(一)小題考到的是駱老師的重要學說:新同一事 件說,(二)小題則是駱老師的另一重要學說:爭點效理論。請同學注意。 最後,必須給予今天課輔後提出問題的同學一個讚!謝謝您給予本人機會更深刻去思考 此一問題,當然以上的討論都是個人的一些拙見,同學不妨利用上課時間請教姜世明、 許政賢老師,應該會有更大的收獲。^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21.208 ※ 編輯: StevenWa 來自: 111.243.21.208 (03/22 21:44) ※ 編輯: StevenWa 來自: 111.243.21.208 (03/22 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