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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學寫信過來問,婚姻無效與婚姻成立不成立之訴要 怎樣區分,(老師有教到這邊了哦@@)。除了同學可以看 一般書上的說明,以下補充一則實務見解供參: 婚姻無效之訴與婚姻成立不成立之訴之區分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73號判決: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婚姻無效之訴與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兩者不 同。所謂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係主張無結婚之事實,而有婚姻之形式;至於婚姻無效之 訴,則係主張有結婚之事實,而其行為無效而言。結婚無效之原因,非僅民法第九百八十 八條規定之三種情形,尚包括特別法規定為無效者。原審既認依戡亂時期軍人婚姻條例軍 人規定,兩造結婚未經國防部特准為無效,復謂其屬婚姻不成立,亦非妥適。 另再送一則關於離婚訴訟國際民事管轄權認定的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三號判決: 按涉外婚姻事件之國際管轄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有規定,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認除夫妻之本國法院有國際管轄權外,夫妻住所地之外國法院 及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之外國法院,亦有國際管轄權。又民法第二十條第二項關於一人同 時不得有兩住所之規定,係指在國內設籍之情形而言,並不禁止在國外亦得有其住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18.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