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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教授來信請我轉達公告如下: 「煩公告違法取證及情報請求權二題目及範圍不納入期末考試題範圍」 具體言之,以下兩題不列入期末考試的範圍: 一、甲男以其妻乙女與丙男有通姦行為,依侵權行為起訴請求二人賠償精神慰撫金,並提 出其委請徵信社所取得之下列證據資以佐證。證據A:對丙家中電話竊聽,內容有乙及丙 猥褻對話之錄音帶一卷及其譯文一件。證據B:在丙家中竊裝針孔攝影機所錄得之乙及丙 間於某日之性交畫面。證據C:徵信社員工丁跟拍乙與丙在某公園當眾接吻照片二張。證 據D:乙、丙於某日一起進入某汽車旅館之進、出房門照片各一張。證據E:證人丁跟蹤目 擊乙多次深夜進入丙獨居套房內。 問: (一)假設您係丙之律師,如您認為有全部或部分之證據應被排除,試提出相關法理依據 說明之。(15 分) (二)反之,若您係甲之律師,對於被告所提證據排除法理之陳述,請嘗試提出不同見解 ,用以說服法官採用該等證據;或即使法官於開庭時最後仍表示不採用該等證據,此時, 您尚得提出如何之法理或見解,藉以說服法官作出對甲有利之事實認定?(95 律師) 四、甲、乙簽定委任書,雙方約定,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一月底止, 甲委託乙代為處理股票、債券及不動產投資之事宜,並以投資所得利潤十分之一作為報酬 。約三年後,甲因懷疑乙有虧空挪用情事,擬解約並取回投資成本及可能利得。問:若您 係甲之律師,如當事人之目標係鎖定在取回投資成本及利得,則得以何種方式取得系爭帳 目資料?(95成大法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219.85